3、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
纵观整部物权法草案,我们会发现,新的草案强调了对私合法财产的保护。我们又难免发出疑问,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是否没有任何前提条件?这是否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例如一些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特权,通过贪污、受贿和“寻租”所得的巨额资金。部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侵吞的大量国有资产,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利用体制漏洞和法律的不健全,在企业兼并、重组、拍卖中,相互勾结,低价出售国有企业,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不法商人获得的巨额资产。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很不完善,经济秩序比较混乱的情况下,走私;贩私、诈骗以及偷税漏税等活动非常猖獗。厦门远华集团通过走私,偷逃关税就达300 多亿元人民币,非法获利上千万元人民币。这样的财产难道我们还要保护吗?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李正华说:“我们要保护的是合法的私有财产,强调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如果一个人的财产是靠贪污、受贿、洗钱、偷盗等违法手段得来的,不但得不到宪法的保护,还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因为这里强调的是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公民财产都在保护之列。非法所得的财产不但不能得到宪法的保护,还将受到法律的追究。这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公正,最大限度地规避各种特权的侵入、各种垄断经济利益的产生。
(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