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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已核销贷款管理 强化不良贷款的监管 银监会成立以来,在促进银行降低不良贷款比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加大了监管力度。各银行机构也加大了对不良贷款的追收与核销,建立了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制度以及审慎会计制度。但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有些银行对已核销贷款的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此,银监会近日出台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已核销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银行已核销贷款的管理工作。
《通知》着重规范了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加强已核销贷款档案管理,坚持账销案存原则 《通知》强调,贷款核销后必须坚持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即核销后的贷款虽不继续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但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仍然存续(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完全终结的除外)。对贷款核销过程和结果应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和健全贷款核销档案,包括核销申报材料、逐户建立的台账、相关责任人名单等,作为银行信贷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没有最终收回之前,应当一直作为未结交易档案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失或自行销毁。贷款收回之后,银行再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健全已核销贷款催收制度,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贷款核销后银行应指定专人密切关注已核销贷款的借款人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变化,指定专人负责催收,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程序对已核销的贷款进行追偿,不能因贷款核销而豁免债务人的偿债义务。
三、做好贷款核销保密工作,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通知》强调,贷款核销作为银行稳健经营的内部管理行为,应当在银行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除向银行监管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报送贷款核销的明细情况外,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贷款核销的信息。
四、规范已核销贷款会计核算,客观反映资产状况 《通知》要求银行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已核销贷款进行会计核算。明确对已核销后又收回的贷款,作转回贷款损失准备处理,超过原贷款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的应收利息,计入当期利息收入。对于取得非现金资产抵偿已核销贷款的,按实际抵偿部分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转回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处置时取得的抵债收入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贷款损失准备。
五、建立已核销贷款追偿奖励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通知》要求,银行应对已核销贷款建立有效的追偿奖惩机制。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已核销贷款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检查覆盖面不低于核销贷款金额的30%和核销户数的20%。对于违规违纪行为,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严厉处罚。 针对目前部分银行对已核销贷款管理的制度缺陷,《通知》要求各银行机构要制定具体的已核销贷款管理办法,报银监会备案。
来源:[银监会网站]
(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