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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前日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对上市公司包括法人股、国有股在内的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程序及规则作出相关规定,并强调严禁场外非法股票交易。这是有关部门首次对非流通股的转让作出规范。
据悉,《规则》规定了股份转让双方可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并规定向社会公开的股份转让信息内容不得包括出让股份的价格条件。
证监会有关官员称,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投资者将协议转让的市场化误解为非流通股的变相流通。
此外,《规则》还规定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并且,《规则》并未对非流通股权的受让人资格作出明确要求,市场或能解读为流通股股东有受让资格,只要有足够的资金。
此前,上市公司非国有股协议转让,只限于转让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含5%,且仅限于法人之间“一对一”转让,不得将股份拆散。
对此,国资委有关人士称,目前自然人还不具备受让国有股的资格。“因为根据目前国有股转让的规定,受让人方须向国资委提供近两年的单位资信证明,如果是自然人当然无法提供。”
颇具悬念的是,《规则》出台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是否可以按总股本1%的比例分拆出售?这种公开的信息平台一旦搭建,势必拉高非流通股转让价格,这对现有流通股价会带来何种影响?非流通股频繁转让会不会成为全流通方案的一个过渡方案?(才金)
( 责任编辑:张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