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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38位购房的市民在2002年与该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金恒家园商品房的意向书。不料2年后,开发商突然变卦,将房价上调了70%,双方为此发生争执。38位购房市民为讨回权益,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前天,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涨价”纠纷案。
先收订金后涨房价
2002年5月,南通金桥置业有限公司推出了全新打造的金恒家园楼盘,由于该楼盘的区位优势,很快就吸引了不少购房者的眼球,先后有38名购房者以每平方米2050元至2280元的价格,分别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向开发商预交了购房订金3万元。当时,开发商承诺,购房者可在2002年9月份之前,签订正式购房协议书。之后,购房者们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去签订购房协议时,开发商以没有领到售楼许可证为由拒绝签订购房协议。
到了2004年7月,金桥置业有限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让工作人员通知购房者前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然而,购房者发现购房合同中的房价与意向书上约定的房价发生了变化,每平方米由原来的价格涨到了每平方米3700元,涨幅高达70%,38名购房者傻眼了。
“开发商这样做是违约行为”,38名购房市民为讨回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作了反映。有关部门多次出面调解,终因开发商不肯降价未果。面对如此“牛气”开发商,38名购房者通过诉讼渠道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38名市民在诉状中,要求法院判令他们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购房意向书合法有效,并履行售房义务。
38位市民怒告开发商
今年12月14日下午2点钟,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房屋合同纠纷案。
购房者严先生告诉记者,他当初以每平方2280元的价格与开发商签订了104平方米的商品房购买合同,现在开发商将房价调至每平方米3700元,“他们的心也太黑了。”严先生说。
另一位购房者郭豪告诉记者,他们与开发商签订的意向书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文本,意向书明确了商品房基价为每平方米2050元至2300元,层次费、阁楼价另加等条款,其中还有一条是“房屋的最终价格以南通市物价局核价为准”。然而经调查,他从南通市物价局获悉,早在1999年,物价部门就有规定,只对普通住宅、商品房核价,而像金恒家园这样带电梯的高层住宅,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销售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郭先生气愤地说,开发商当初与他们签订协议时,应该知道物价部门有这样的规定。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意向书是否合法有效和意向书中规定房价最终以物价部门核准价为准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称:双方当初签订的意向书,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和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的要求,已构成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其效力应当得到承认和保护。“意向书”作为预约合同也属于合同,被告开发商对意向书中已明确的内容负有不可推卸的履行义务。
被告金桥置业有限公司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意向书只明确房屋的地点,而重要的房屋单价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房屋交付时间等有关事宜等均未有约定。这份意向书不具备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条件。由于双方无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无需继续履行任何售房事项。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据悉,该案将择日作出判决。
开发商预售房屋属违规
南通市房产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对于开发商售房意向问题,该局今年颁发的5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知》中有明确的规定,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如今后发生因预订意向纠纷、擅自涨价等行为,将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开发商不得使用除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外的任何格式合同文本。
该人士指出,对于南通金桥置业有限公司,该局在今年7月30日,曾给该公司下发专门处理通知,该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签订了购房意向书,意向书的纠纷尚未解决,开发商不得将原购房户认购的房屋单方另售他人,否则将视为“一房二售”,不予发放产权证。
南通濠阳律师事务所韩建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金桥置业有限公司是一个具有十多年房地产开发经验的企业,开发商从法律政策、开发经验、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明显大于购房者,应该说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意向书过程中地位处于弱势。“意向书”中对价格的约定是明确的,并非暂定价,开发商设定的“以物价局核准价为准”的条款并不存在,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开发商故意设定的一个价格陷阱。
韩律师认为,购房者当初与开发商签订“意向书”作为预约合同,且意向书在房产部门登记过,其效力应当得到承认和保护,开发商对意向书中已明确的内容负有不可推卸的履行义务。如果开发商没有履行意向书中确定的义务,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