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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封了谁的嘴
尽管长城电脑(000066)(相关,行情,个股论坛)的澄清公告说的似乎是另外一个不相干的理由,但言下之意却不无借光最近深交所刚刚发布的商业秘密暂缓披露规则的意思。长城电脑说是鉴于投资金额小(公司仅出资70万美元),且合作公司未来对公司的影响有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对外投资事项不属于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披露事项,故公司未对此作专门披露。这样的解释显然是十分苍白无力的。其实,这不就是所谓的“临时性商业秘密”吗?
是的,按照暂缓披露规则,长城电脑如果干脆声称分次披露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恐怕深交所也将无法奈之如何吧?不过,深交所的暂缓披露规则是12月10日才生效的,而长城电脑的相关决议则是12月6日通过的。长城电脑打这个“擦边球”未免有点猫腻。
长城电脑的投资人并没有在第一时间知情。他们在12月9日看到了决议内容的一半,而另一半则是12月12日才知晓的。那么,长城电脑为什么不一开始就一次性披露呢?
就在差不多的同时,在别的上市公司发生了这样的事,也许恰好可以给长城电脑的信息披露猫腻提供一个恰如其分的注脚。大飞当初是小飞的发起人股东,如今则和小飞同属于仪电控股集团,9月30日尚持有小飞1772万股。而就在小飞12月11日刚刚通报仪电控股与深圳清华的谈判还在进行中的时候,12月15日,大飞却宣布其已全身而退了。在这之前,小飞11月16日公告,其控股股东仪电控股拟向清华深圳研究院协议出让其所持股份。作为作为小飞大股东的大飞却于11月18日发表了一个这样的声明,称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小飞,与自己无关,公司没有应披露的信息。到了11月29日,也就是小飞近期股价最高点的附近,大飞已全部卖出小飞,一举赚了1亿多元的真金白银。回过头去看大飞的声明,岂不是活脱一个“此地无银三百两”?
小飞和大飞的这两件事联系起来,怎么也让人感觉像一出双簧。而由小飞大飞的双簧看长城电脑,则不难悟出这样一个道理:商业秘密不仅可以用来封信息披露“及时”和“公开”的嘴,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也就等于关了“公平”的门。
其实,“商业秘密”之所以成为秘密,其全部秘密就在于“临时”二字。“临时”等于时效,时效等于利益,而利益则是有天然的排他性的,一部分人通过商业秘密的临时性的保密而获得了利益,必然有另外的一部分人将得不到或者失去相应的利益。同一个决议分了两次披露,长城电脑违背了信息披露公开及时的规则,导致其股价先跌了25%然后又奇迹般的反弹了19%。如此妖异的走势投资者当然无所适从,这样的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是不公平的。
保护商业秘密原则出现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里,在深交所而言,据说是引进了海外经验。也就是说,从接轨的角度来看,这似乎是一种进步。而信息披露及时性原则与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保密原则存在矛盾,信息披露过早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但是,如果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而故意暂缓披露,则无疑将成为可以大大地利用一番的信息不对称的空间。那么,这对于信息披露来说又是进步还是退步呢?令人不能不遗憾的是,长城电脑的示例所提供的或许恰恰是相反的证明。
( 责任编辑:紫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