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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中国证监会19日重新修订和发布了上市公司年报相关规则,提高和增强了对公司关联股东、公司高管人员等信息的披露。
根据最新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公司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全称、年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它)。如前10名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10名流通股股东和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予以说明。
市场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将有效地提高公司关联股东之间的透明度,增强了公众的知情权。
经过这次修订,上市公司年报中还多处加强了对公司高管人员以及独立董事等信息的披露要求。按照新规定,公司年报中应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经历和在除股东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的任职或兼职情况。公司应介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如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曾提出异议的,需披露该事项的内容、独立董事的姓名及所提异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