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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木的股市在又麻木了两天后,还是对12月15日出台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下简称《规则》)作出了反应,17日在前两天的1300点拉锯战后终于无力守住“政策底”,上证指数以下跌15点收于1290点。
“政策底”破了,缘于市场还是出现了管理层不希望的“误读”。《规则》规定“向社会公开的股份转让信息内容不得包括出让股份的价格条件”,照中国证监会有关官员的话说,“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投资者将协议转让的市场化,误读为非流通股的变相流通”。
什么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市场化,实质上无非就是非流通股转让的有形化、合法化、公开化,尽管管理层不想让投资者理解为这是非流通股的变相流通,但是仅仅靠“向社会公开的股份转让信息内容不得包括出让股份的价格条件”是根本掩盖不了的,人们不无理由认为这是A股市场在公众股市场以外又开辟了一个法人股市场,这对现有公众流通股市场的冲击谁能看不见,股市又怎能承受如此的冲击,接下来的公众股市场的下跌也就在所难免的了。
《规则》是什么?说的是使非流通股的转让有章可循、规范化,而实际上就是让长时间以来的非流通股的转让从幕后走到台前来,使场外的交易变成场内的交易。《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这就是说以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场外转让是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那么这个《规则》现在规定了“股份转让双方可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这无非是使以往不合法的股份转让纳入了合法的轨道。证交所是什么?它不就是证券交易的场所吗?“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非流通股股份”,不就是挂牌出卖股份吗?有卖就必然会有买,这不是流通是什么?
我国股市上市公司的股份有流通和非流通之分,这是股权分置的制度设定的。也许制度设置当初,设计者只想到为国企“脱贫解困”的目的,能成倍地“圈到钱”就行了,而要达到这一目的,设置非全流通造成人为的供求关系失衡正是最好的选择。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和发展,既得利益者并不满足仅有的对“圈到钱”的控制,更大的胃口是要实现对占有资产的增值,这就使原定不能流通的股份如何流通变现成为既得利益者迫切的需求。2001年的减持国有股,名义上是为筹集社保基金,而实质就是变现上市公司中占有的公众资产。如果说仅仅是拿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有比在上市公司中多得多的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资产,那为什么非要以减持上市公司中国有股的股份来充实呢?明显的是只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才有“增值”,而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资产在出卖时,不用说“增值”卖,就是打折也许还嫌高估呢!
如果是真正地“同股同权”,全流通应是非常正常的。但是中国股市的上市公司,所谓的同股同权,就是名义上的同股,共同平均享有公司的资产权益而已。以平均净资产作为所有股份享有的资产权益,掩盖着以悬殊资产成本获得股份的不平等。在这种状态下,如果以“同股”名义全流通,其对现有高溢价成本公众股的冲击是谁都不可能看不到的。国有股等发起人股,它即使以每股平均净资产的价格出卖出让股份,也能获得成倍的“增值”收益,但是对公众股东来说,这就意味着要遭受平均出资成本50%以上的损失。这是任何人都能看到的现实,也是之所以至今管理层无法推行全流通的顾忌。
实际上,追溯全流通的障碍,还是离不开股权分置,要实行全流通就必须先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目前的问题是,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实质是纠正扭曲的股权,也就是说应将原占有公众股的权益还于公众股东,而这又是既得利益者始终不愿放弃的(即使是按净资产值配售这样的部分补偿)。
年初,出台“国九条”后,在很多方面都有不少动作,但是唯有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可以说是毫无进展。根本的问题还是在于既得利益者不但不想放弃既得的利益,而且仍不甘心失去股权分置制度给于的“圈钱”的机会。特别是一大批超级国企尚等待着上市“融资”,如果改变了股权分置的制度,可想而知的是它们的“融资能力”必将大打折扣。可以想象, 如果1元左右净资产的四大银行股在目前非全流通的状况下上市,可能还能发3元、4元,但是全流通能发什么价?
近年来有个现象也是很能说明一些问题的,早些时候是投资者最怕“全流通”的,而目前倒是有很多投资者希望早日全流通,因为在他们看来实行了全流通就意味着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就意味着股权的平等,就意味着控股股东也不会不关心股价的下跌。相反的是,目前最不希望股市改变现状的是控股股东,股权分置的解决就意味着他们再不能随心所欲地“圈钱”了。
解决股权分置似乎是实行全流通迈不过的坎,所以现在如何饶过这个坎正是既得利益者竭力寻求的“创新”。有人说,《规则》是在解决股权分置走投无路时的“新思路”,是解决国有股减持的“突破”,这也许是现实。但是随着这个“突破”,市场将会发生什么变化?尽管管理层在竭力地引导人们不要“误读”,但是在这个《规则》的指引规范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从此可以名正言顺地挂牌出售了,可以“不是”变相流通地卖给别的人了。在同一个交易所,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尽管形式上有所不同(交易对象有所不同、数量有限制、不公开价格、买进卖出有期限等),但是同样是在买卖,而且是“同股同权”的,这样的市场将会出现什么状况?公众股与国有股的成交价格的价差是不可避免的,那么那个是公平合理的,而那个又是不公平的?作为有责任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管理部门,又该如何面对呢?
在市场,流通不流通只是一个词,实质是能否交易买卖。买卖都做成了,说它是流通还是不流通,或者说流通变相不变相,这还有什么意义呢?
管理层怕投资者“误读”,然而《规则》的出台,不就是使非流通股有了合法的交易场所和渠道,这不是流通是什么?
( 责任编辑:林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