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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国长期不承担温室气体控制义务,我国在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活动中遭受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如处置不当,有可能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地位
■无论面临多大的国际压力,中国必须继续积极参与气候公约的谈判进程,不断增强参与的程度,提高参与的能力,力争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国目前正处工业化中期阶段,这意味着我国工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可避免地要大量消耗能源和资源。中国的选择只能是继续化压力为动力,走低碳发展道路
《京都议定书》生效在即
随着俄罗斯递交加入《京都议定书》的文件,旨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将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的重要成果。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为附件I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要求附件I国家在2008-2012年间总体上要比1990年水平平均减少5.2%。《京都议定书》生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经各国国内程序批准议定书的国家达55个;第二,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国家中,附件I缔约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须至少占全体附件I缔约方1990年排放总量的55%。
然而,美国于2001年3月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威胁到议定书的生效前景。有关各方在2001年第七次缔约方大会上经过妥协,达成了《马拉喀什协定》,它不仅挽救了《京都议定书》,而且是全球多边主义对美国单边主义的胜利。
由于美国的退出,《京都议定书》的环境效益已大打折扣。为了使《京都议定书》尽早生效,国际社会纷纷将目光投向俄罗斯。俄罗斯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占附件I国家总排放量的17.4%,如果俄罗斯批准,那么《京都议定书》就满足了生效的条件。然而,对于批准《京都议定书》的问题,俄国内一直存在非常激烈的争论。反对者认为,批准议定书将阻碍俄罗斯经济的发展,妨碍普京总统提出的在未来10年里GDP每年递增10%以上目标的实现。支持者则指出,批准议定书除了能使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外,还能促使俄罗斯对其工业进行升级。此外,作为化石能源出口大国和减排配额的出口大国,俄罗斯想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更重要的是,俄罗斯想在加入WTO问题上,谋求欧盟的政治支持。在得到了欧盟的承诺之后,俄罗斯国家杜马(议会下院)和联邦委员会(议会上院)于2004年10月22日和27日分别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俄罗斯总统普京也于2004年11月5日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这意味着《京都议定书》将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不过,俄罗斯此前的摇摆已经让议定书的生效比1997年京都会议时预想的2000年晚了5年。
《京都议定书》只是人类社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的第一步。公约缔约方会议已决定不迟于2005年讨论2012年以后(即后京都)的气候政策问题,如何促使发展中国家参与、并促使美国回到国际气候进程中来,将是谈判的重点。
发展中的中国面临巨大的国际压力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只为附件I国家规定了具体减排义务。由于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数量的快速增长,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承诺的压力与日俱增。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借口之一,就是议定书没有规定中国、印度、巴西等主要发展中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虽然美国的上述观点严重背离了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我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面临巨大压力。从总量上看,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1990-2001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净增8.23亿吨,占世界同期增加量的27%;预计到2020年,排放量要在2000年的基础上增加1.32倍,这个增量要比全世界在1990年到2001年的总排放增量还要大。预测表明,到2025年前后,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很可能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从人均来看,目前我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到2025年可能达到世界平均水平,虽然仍低于发达国家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水平,但已丧失人均二氧化碳排放水平低的优势。从排放强度来看,由于技术和设备相对陈旧、落后,能源消费强度大,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也比较高。
作为经济充满活力、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大国,国际上的流行观点认为,要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把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遭受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要以中国实施大量减排为先决条件。中国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大,增长潜力大,是一个事实。人们对中国反对做出减排承诺给予理解,因为目前中国许多地区还处于贫困之中,必须将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放在首位。如果中国得到长足发展,中国将有能力为减缓气候变化做出积极贡献。
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中,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一致,在反对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设立减排义务问题上获得了极大成功。然而,由于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迅速增长,发展中国家想再根据“历史责任”继续获得完全免除,显然不现实。而且发展中国家在是否应该承担减排或限排义务问题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在公约第四次缔约方会议上,阿根廷作为东道主,就曾呼吁发展中国家“自愿承诺”。与发达国家一样希望发展中大国减排的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小岛国联盟。如何避免孤立是在下一轮谈判中,中国和印度这样“快速发展”的国家面临的首要问题。如果我国长期不承担温室气体控制义务,我国在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活动中遭受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如处置不当,有可能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地位。
后京都时代:中国何去何从
通过国际社会的努力,全球气候变化领域已形成一种日趋完善的国际制度构架。《京都议定书》只是实现公约目标的第一步,对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作用也极为有限。那么,在后京都时代,简单延续《京都议定书》模式,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绝对排放上限,是否是一种可行方案呢?延续京都模式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为发展中国家制定具体的绝对排放上限目标,都需要通过政治谈判来确定。这在政治上以及技术上,都存在诸多难题。中国应该在这一领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是决策者们最关心的问题,也是科学工作者正在积极研究的问题。2004年10月8日,温家宝总理在越南河内会见参加亚欧首脑会议的英国副首相普雷斯科特时表示,中国愿与包括英国在内的国际社会一道,在继续支持京都议定书模式的同时,探讨适合各国国情,并能充分调动各国积极性的对付气候变化的办法。应该明确的是,无论面临多大的国际压力,中国必须继续积极参与气候公约的谈判进程,不断增强参与的程度,提高参与的能力,力争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参与的首要任务,是争取应有的发展权,即为未来发展争取必需的排放空间。中国必须坚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和理念,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斗争中和国内对策中,均以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为战略目标。
在一个国家发展历程中,人均能源消费和相应碳排放的增长,存在一个最高的“极点”。它出现在一个国家实现了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已臻完善、人民生活需求已趋饱和之后,届时人均碳排放才有可能逐渐下降。在到达“极点”之前强制进行减排,其结果只会阻碍甚至扼杀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发展中国家利用“后发优势”,该“极点”可能提前实现,其极值也可能会比发达国家低,但必须经过这个“极点”,才有可能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我国目前正处工业化中期阶段,这意味着我国工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可避免地要大量消耗能源和资源。从目前的各种预测看,我国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增长目标,能源需求在31亿吨标准煤左右,其中煤炭约23亿吨。由此带来的能源安全和环境问题也十分突出。中国的选择只能是继续化压力为动力,走低碳发展道路。▲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学者。)
(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