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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电价格联动”措施的出台有其必然性和紧迫性
1、 在电力改革未完全到位,电价未市场化之前,基于综合考虑煤炭、电力以及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出台带有行政性质的“煤电价格联动” 措施有其必然性和迫切性,虽然它不是最优解决办法,但符合经济学中的满意原则。
煤炭和电力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性能源,它们对其他行业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从自身角度考虑,煤价、电价越高,其利润越多,日子会更好过,但如果考虑到其他行业,势必会增加这些行业的成本,造成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居民的负担增加,整个宏观经济受到影响。在此种情况下,国家在采取调控措施时,就应该注意多方面的影响,应综合协调平衡各利益主体,煤电联动措施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才出台。
2、要想根本解决煤电供应紧张和价格之争,还需要综合治理,更需要通过市场化的“煤电联动” 来化解。
“市场煤”与“计划电”的价格之争根本在于煤价、电价形成的机制不同,在于煤电两个行业体制改革的不同步。
目前,我国电力市场改革不完全,电力企业很难通过内部消化成本来解决,市场自发的“煤电联动”无法出现,只能求助于带有行政性质的“煤电联动”来协调解决,因此,目前用行政办法采取煤电联动过渡是权宜之计,是治标的方法,电煤纠纷的最终解决还取决于电力改革的进展情况,通过电价市场化来最终形成市场化的“煤电联动”来化解。
另外,煤电价格之争除了电煤供求矛盾外,还有来自运输瓶颈制约、煤炭资源品质结构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因此,目前的电煤供应紧张问题除了出台“煤电价格联动” 措施外,还需综合治理和进一步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
二、实施煤电联动措施应注意的七大问题
1、在电价还没有真正市场化之前,煤电价格联动要建立一个长效的机制,电价和煤价应随市场行情升降,不能只升不降,避免联动措施被误解为涨价信号。
在煤炭和电力供应紧张的时候,煤炭和电力行业都在期盼出台这项措施,因为与原来相比,联动措施显然留出了一定的涨价空间。从目前看,我国电价的上涨具有一定的刚性,考虑到煤炭价格的变化是由市场决定的,随时随地受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价格有升有降。
因此,煤电价格联动要在尊重历史的同时,实行长期的联动,不能只是在煤炭价格上升的时候讲联动,在煤炭价格下降时,就不能联动了,到那时更需要政府坚持煤电联动,使之作为一项长效机制坚持下去,避免出现一个只升不降的局面。
2、煤电联动后,电价调整不宜过于频繁,不但要考虑全国范围内的调整,还要考虑到区域内电价的调整,避免频繁调整引发社会大范围的震荡。
由于电价调整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必然会对相关产业以及企业产生巨大影响,还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如果选择调整时间短,需要调整的次数就会增加,一方面增加政府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会令社会感到政府决策变化太快,不利于政策的实施。
另外,电价调整还得考虑区域的差别性,产煤大省可以凭借煤炭出矿价的变动情况来调整,但那些不是产煤大省的区域就很难用煤炭出矿价来衡量是否调整电价。
再者,由于区域分布不同,每个省的煤炭价格变化幅度会因中间费用不同而有所不同,可能会出现一个消费煤的省份的价格变化幅度大,远远超过煤电联动所规定的幅度,而另外一个省的幅度却没有达到。
3、煤电联动后,煤、电价调整时间应和煤炭价格运行规律相联系,应选择在煤炭价格相对平稳的时期调整,要注意错开煤炭的消费高峰期。
在当前煤炭供求相对紧张的形势下,实施煤电价格联动,重点合同电煤的价格可能会上升,从而促进整个市场煤价上扬。另一方面,从煤炭消费的规律来看,其价格波动有一定的规律性,一般来讲,冬季(特别是年底)和夏季用煤高峰,再加上运力赶上春运和暑假客流高峰,煤炭价格波动较大。
因此,建议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后,煤、电价调整时间应错开这两个时间段,从而有利于稳定煤炭市场。
4、煤电联动后,要有一个能够反映一段时期内煤炭价格变动情况的煤炭价格指数和一个健全和完善电煤价格的监测体系,这是做好煤电价格联动措施最重要的基础工作。
从现实的情况看,电煤价格的监测体系和煤炭价格指数可以通过三个渠道来完成,煤炭、电力行业协会和政府价格监测部门来做。考虑到煤电联动涉及到两个部门的自身利益,很难保证最后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而且两者的统计口径可能不一样,其数据很难核对保持一致。
因此,从工作的性质以及特点来看,还得由政府价格监测部门来编制有关的监测内容,电力、煤炭行业协会协助建立专门的监测网络,最后根据监测的情况提出是否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的具体建议。
5、煤电联动后,对煤炭价格上涨幅度的判断问题,不能单看煤炭出矿价上涨幅度,还要看煤炭到厂价格变化幅度以及中间流通环节费用的变化情况。
除了看一段时期内的累计涨价幅度,还需要考虑该时期内每个月的变动情况。我国煤炭出矿价与到厂价存在较大差距,主要原因是煤炭销售中间环节比较多,费用上涨幅度大。如果中间费用能够得到大幅度减少,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使煤炭出矿价的变化幅度累计达到联动措施中规定的幅度,但煤炭到厂价的变动幅度并没有达到,这时候就没有必要只凭借煤炭出矿价的变动幅度来对电价进行调整。
其次,进行联动时,如果只考虑规定时间内累计涨价幅度,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前几个月价格平稳甚至下降,到最后一个月价格出现暴涨,其累计幅度仍超过规定幅度。
因此,还应考虑该时期内每个月的变动情况,以此判定煤炭价格是否长期处于一个涨价的阶段,还是一个暂时的现象。
6、煤电联动后,电价调整应以促进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为主,以调整工业用电价格为主,尽量避免居民生活用电涨幅过大。
此次全国出现的大面积“煤荒”和“电荒”很大程度上在于工业经济发展速度太快,重工业化日益明显,对煤电的需求大幅度增加。因此,在煤电联动后,电价的调整应以促进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为主,通过市场和行政化的手段来淘汰一些产能过剩而又高耗能的企业,从而达到经济的“软着陆”,进而促进电煤供求新的平衡。
7、煤电联动后,需要调整和协调煤炭、电力行业等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避免出现地方保护主义。首先是国家重点煤矿、地方重点煤矿和乡镇矿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次是地方电厂与国电系统电厂上网电价和利益关系;第三是国家利益、地方利益和企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 刘满平)
(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