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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银川12月28日电(记者 武勇)2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柏松华诉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672.05元。
原告柏松华诉称:原告根据被告披露的年报和公告买入其股票,总金额为17963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已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145570.41元。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按照买入股票的单价计算出平均价格为32.84元。平均价格应按照自2001年8月5日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2001年10月12日,期间19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12.96元确定。原告损失合计110672.05元。被告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