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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撰稿 梅新育
趋势:
初级产品进口价格风险凸显
近20年来的中国工业化进程同时也是初级产品进口不断增长、初级产品贸易逆差持续扩大的过程。
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便成为初级产品净进口国,初级产品进口额1998年为229.52亿美元;2003年为727.83亿美元,同比增长47.7%;2004年1月-9月更高达853.55亿美元,同比增长59.4%。
初级产品贸易逆差1998年只有23.5亿美元,2000年突破200亿美元,2003年为379.73亿美元,2004年1月-9月便高达568.75亿美元,比上年全年逆差额还高近50%。我国已经成为铁矿砂、铜矿砂、锰矿砂等多种初级产品的最大进口国。(见表1)
随着初级产品进口的增长,国际初级产品市场价格风险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日益凸显,最突出的例子莫过于进口石油天然气产品的价格风险。
进口石油天然气产品划分为原油、成品油、烃类气体3类。(见表2)2003年末以来,国际市场油价高涨,2003年9月至2004年12月,国际市场油价从27美元/桶一路冲上55.17美元/桶的顶峰(2004年10月22日纽约商品交易所轻质低硫原油期货价格),其后虽有所回落,但仍维持在40美元/桶左右。我国石油天然气产品平均进口价格随之也创造了10多年来的最高纪录,2004年1月-9月进口原油平均价格为261.4美元/吨,进口成品油平均价格为232.7美元/吨,进口烃类气体平均价格为353.7美元/吨。
假如2004年1月9月我国进口石油天然气产品平均价格维持在2003年的水平(仍然是近14年来第二高价格)不变,同期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及其它烃类气体进口量不变,则我国进口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及其它烃类气体的支出可以分别减少约39.7亿美元、7.0亿美元、2.1亿美元,合计约48.8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03.6亿元),等于2004年1月-9月我国GDP(93144亿元)的0.43%。换言之,2004前3个季度我国GDP增长率因进口石油产品价格上涨而损失0.43个百分点。
不仅石油天然气产品,其它初级产品进口价格的波动也相当显著。(见表3)其中,大豆、原木、纸浆、羊毛、棉花、铁矿砂、锰矿砂、铜矿砂、铬矿砂、氧化铝、纸及纸板等11种主要进口初级产品,我国的进口数量都大幅增长,进口价格也明显上涨,从2002年到2004年前3个季度,上述11种主要初级产品平均进口价格上涨幅度均在两位数字以上,其中铁矿砂、铬矿砂、氧化铝3种商品平均进口价格涨幅高达3位数。
进口商品价格上涨不仅加大了2004年我国国内部门的通货膨胀压力,而且损害了我国出口部门的国际竞争力。因为只有有能力垄断国际市场的出口者才能将投入品涨价的压力转嫁给买方,在技术密集型产业,垄断能力来自对核心技术的掌握;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垄断能力来自对销售渠道的掌握;而我国出口规模虽然庞大,但在总体上既没有掌握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核心技术,也没有掌握劳动密集型产业的销售渠道,向买方转嫁涨价压力的能力不足。
有鉴于此,规避国际初级产品市场的价格风险已成为我国对外经贸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由于我国兼有初级产品进口大国与部分初级产品出口大国双重身份,因此,我们所要规避的国际初级产品市场的价格风险包括两个方面:进口初级产品价格上涨的风险、出口初级产品价格下跌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策略规避、降低价格风险:借助衍生工具规避价格风险;建立重要大宗初级产品的战略储备和价格干预基金;发展初级产品进出口价格卡特尔,包括推动企业在海外集体采购原料、建立出口价格联盟,等等。
对策一:
借助衍生工具规避价格风险
商品期货等衍生工具市场具有价格发现、风险转移和提高市场流动性等功能,与通过价格卡特尔方式降低价格风险相比,期货市场有其独特的优势。
就长期而言,我国规避价格风险应当立足于发展国内期货市场,同时夺取价格制定权,不再充当国际游资操纵下的被动的价格接受者。但在国内期货市场尚不发达而初级产品进出口规模已经极为庞大的情况下,至少就近期、中期而言,我国还需要充分利用境外国际期货市场的功能。
目前我国对境内企业和居民参与境外期货交易的管制相当严厉,迄今只有26家企业获准进行境外期货交易,而且在业务种类和具体操作方面必须接受极为严格的限制。这种管制不仅限制了期货市场的功能,而且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因此,我国需要在改进风险控制系统的同时有序开放国内企业和居民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具体案例见附文一)
对策二:
应用战略储备及价格干预基金
在国际市场油价波动激烈而国家能源安全受到广泛瞩目的背景下,建立大宗初级产品战略储备已经成为当前的热门话题。
据媒体报道,国家发改委设立了专门的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一期工程初步确定岙山、镇海、黄岛、大连4个储备基地。与此同时,建立专门的重要大宗初级产品价格干预基金的论述也有升温之势。
应当指出,虽然建立重要大宗初级产品的战略储备极为必要,但在建立和运用价格干预基金方面必须慎重。
且不提价格干预基金的资金来源,假设价格干预基金足额、准时到位,价格干预基金如期建立,在准备投入运作时,我们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确定合理的干预目标价格。片面追求压低进口资源价格往往并不可取,因为我们需要大量进口的许多初级产品国内也在大量生产,而且这种格局在长期中不应也不会改变,因为尽管扩大利用海外资源势在必行,我国仍然必须对利用国内资源给予充分的重视,尤其是采掘业(详细论述见对策三)。
不仅如此,我国某些大宗初级产品事实上由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如中石油、中石化、中铝等)垄断经营,这些企业集团获得这些垄断权利的代价是缴纳沉重的赋税和上缴巨额利润,就其本质而言,这实际上是财政汲取收入的一种方式。尽管垄断经营体制受到了普遍抨击,但鉴于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和资金流动监控系统还极为薄弱且短期内难以彻底改观,征收直接税的成本太高,通过垄断企业获取变相的税收收入不失为一种低成本的替代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设定的干预目标价格过低,可能严重损害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须知,在社会分化加剧、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趋向上升之时,损害政府财政汲取能力的风险可能是我们所无法承受的。
综上所述,为稳妥起见,对建立初级产品价格干预基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运作方式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对策三:
重视和加强国内资源开发
基于以下理由,我国仍然必须对利用国内资源给予充分的重视,尤其是采掘业。
首先,作为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采掘业至今仍然能够给我国国民提供相当多的就业机会。尤其是,对于大批缺乏专门技术的劳动力而言,采掘业几乎是他们脱离低收入农业部门的唯一机会;对于不少边远贫困地区而言,采掘业也是他们分享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利益的唯一现实机会。
其次,过度依赖外部资源存在巨大政治风险,而国内资源开发有助于我们遏制国外资源供应方的漫天要价。虽然在今天的社会上,“与国际惯例接轨”已经取得了压倒性的话语霸权,但我们不应忘记,当年西方和东方集团的贸易封锁几乎令我国窒息近30年之久;同时,既然将我国视为最大潜在挑战者的其它大国控制着主要资源产地和航运要冲,那么,我们过去没有、现在不应、将来更不能寄希望于其他大国良心发现,我们的决策只能立足于让其他任何势力都难以讹诈我们,或是让他们意识到如果企图讹诈我们就要付出无法承受的代价而得不偿失。
对策四:
发展价格卡特尔
大买主或者大卖主通常有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按照自己的意愿左右价格走势;但在世界初级产品市场上,我国这个大买主通常仍然只能充当被动的价格接受者,在出口贸易中同样如此,这种情况表明我国很有必要在初级产品进出口贸易中发展价格卡特尔。
本文所称的初级产品进出口贸易中的价格卡特尔包括两种形式:企业在海外集体采购原料、建立出口价格联盟,前者是为了增强谈判能力,规避进口的价格风险;后者则是为了降低出口的价格风险。
在推行这一策略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防止国内外反垄断法(竞争法规)的干扰。
在市场经济环境里,反垄断法(竞争法规)的地位极为重要,成熟市场经济体普遍将竞争法规视为“经济宪法”,其地位凌驾于其它所有经济法规之上,西方国家均制定了一系列竞争法规,用以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我国也早在上世纪90年代便拟定了《反垄断法》草案,目前《反垄断法》已经再次成为立法的热点议题。不仅如此,在国际上,竞争法规的跨境适用(或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欧盟已建立了效力覆盖整个统一大市场的竞争规则和执行机构;在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中,西方国家也力图将“贸易与竞争”作为“新加坡议题”之一纳入谈判议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如果在初级产品进出口贸易中建立价格卡特尔,就有可能与国内外反垄断法(竞争法规)发生冲突。(具体论述见附文二)
二、推动企业重组,打击腐败,增强初级产品进出口贸易价格卡特尔的有效性。
卡特尔组织具有天然的不稳定性。所有成员都明白,共同维持垄断高价对所有成员均有好处,但在垄断高价刺激之下,市场份额较小的成员有强烈的动机“背叛”卡特尔协议。卡特尔协议价格越高,成员竞争性“背叛”动机就越强烈。最初的一两个“背叛”的成员没有受到制裁,别的成员就会争先恐后效仿,最终导致价格卡特尔瘫痪或解体,价格甚至可能落到组成卡特尔之前的价格之下。因此,价格卡特尔一时的“成功”本身就蕴藏着导致其自身最终瘫痪乃至解体的因素,这就是卡特尔的悖论。
低价竞销之所以成为我国出口贸易中久治不愈的痼疾,部分根源就在于企业结构问题,小企业占出口的相当一部分比重,为数众多的小企业天然难以达成有约束力的价格协定。鉴于新《外贸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生效,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的政策门槛几乎全部取消,如果不采取相应的对策,我国建立有效的初级产品进出口价格卡特尔的难度将更大。为此,我们需要采取以下策略改变我国初级产品(主要是矿产资源)出口中中小企业所占比重过大的状况,从而增强价格卡特尔的有效性:
首先是推动企业重组,而决定初级产品企业重组成败的关键又在于利益分配。我国矿产资源多数分布在边远地区,采掘业是当地主要财源,地方政府为了获得较多收入,倾向于开办自己所有的中小型矿山,乃至纵任当地居民的偷采行为,而不是将其纳入中央、省属的大型企业集团。为此,中央一方面必须对地方政府明显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树立中央的权威;另一方面需要在初级产品企业重组中保证、提高地方的收入水平,如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准许地方政府参股、提高有关税收中地方政府的分享比例,等等。这样,就可以较好地解决利益分配问题:如果这类矿山企业所需投入品大部分无法由当地提供,对当地产业的直接拉动作用不明显,那么就更需要通过上述措施保障地方利益,从而提高地方政府配合、促进企业重组的积极性,进而兼顾缓解国内区域发展失衡与实现出口收入最大化双重目的。
其次是打击腐败。我国许多中小民营矿山企业的部分乃至全部股权实际上属于当地腐败官员所有,这些腐败官员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广泛、深入干扰采掘业正常经营秩序,不仅导致矿难不断,而且导致中小矿产企业占有较高比重,价格卡特尔难以运作。因此,打击腐败、消除“官矿一体”现象不仅有助于伸张社会正义,巩固政府的政治合法性,而且将有助于改进我国初级产品(主要是矿产品)的出口经营秩序。
三、尽可能形成寡头竞争格局,避免完全垄断。
由一家企业独占某一种初级产品进出口经营的完全垄断格局容易产生妨碍技术进步、无限制索取垄断高价、服务态度恶化、内部人才受压制而庸才受重用等副作用,也容易受到贸易伙伴的抨击,因此在发展价格卡特尔时,应当尽力避免完全垄断,尽可能引导形成寡头竞争格局。
(本文作者为商务部研究院研究人员)
附文一:
中航油事件反思:不是衍生交易的错
2004年末爆发的中航油事件中,这家公司的石油衍生品交易以5.5亿美元亏损额创造了中国企业海外衍生交易损失金额的新纪录,昔日的明星企业就此陷入灭顶之灾,其影响所致,金融衍生工具令不少人谈之色变,甚至有人建议彻底禁止中国企业从事衍生交易。
但是,中航油翻船,最大的教训不在于投身衍生市场,因为衍生工具本来是作为避险工具而问世的,只是不恰当的运用才使得风险百倍、千倍地放大;也不在于使用了一批外籍交易员,因为国内还缺乏足够高水平人才,聘请高水平的外籍操盘手应当是合理选择;甚至也不在于实施了错误的交易策略,选择了收益不大风险却很高的卖出看涨期权业务。
中航油事件的本质失误在于,陈久霖个人获得了不受规章制度约束的特权,中航油内部本来相当严格的金融风险控制规定沦为具文,致使一笔本来可以在帐面亏损500万美元时止步的交易最终发展到了亏损5.5亿美元的地步。
因此,尽管中航油事件是一个深刻的教训,但借口中航油事件而强化对境外衍生交易的外部管制可能是个更大的错误。
这是因为,我国初级产品进出口的庞大规模决定了对价格风险避险工具的需求,企图依靠收紧外部的市场准入管制不仅无助于降低风险,反而有可能因逆向选择机制而适得其反:倘若监管部门政府严厉限制国内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市场准入,只希望从事套期保值的企业和个人将因为管制提高了成本而放弃,投机倾向强烈的企业和个人则不惜付出额外代价规避管制去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导致境外期货交易参与者中投机者的比重高于放松管制情况下的投机者比重,从而提高了中国企业境外期货交易的整体风险水平。
有鉴于此,尽管爆发了中航油事件,但我们不应当因噎废食,仍然应当有秩序地逐步放松对衍生交易的市场准入管制和业务管制。
附文二:
如何避免国际贸易壁垒的影响
我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在本国《反垄断法》立法中确定“外经贸竞争例外”原则。传统竞争理论只看到了完全竞争和垄断两种极端的市场形式,主张对卡特尔等限制竞争的组织形式一律禁止。现代竞争理论则看到了在完全竞争和垄断之间存在寡头竞争的市场形式,并认为完全竞争不能实现竞争功能目标,主张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可以允许卡特尔等限制竞争的组织形式存在,甚至采取某些竞争政策措施促进卡特尔的形成。
正由于认识到了这一点,在竞争法规的实践中,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实行必要的竞争限制和调节,合理划定竞争例外范围。其中,外经贸就是一个重要的竞争例外领域。
发达国家之所以在外经贸领域实行竞争例外,普遍准许建立出口卡特尔和进口卡特尔,是因为这样做可以使本国企业结合成一个整体在国际市场上开展竞争,避免由于相互竞争而竞相提高进口商品价格、压低出口商品价格,从而改善本国贸易条件,提升本国在国际贸易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地位。作为全世界对外贸易依存度最高且对外贸易利益分配格局不利的大国,我国在《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也应当确定“外经贸竞争例外”原则。
2、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法规,寻找其中可以用于规避反垄断限制的条款。由于发展中国家普遍竞争法规不健全,我们研究的重点应当放到发达国家的竞争法规上。具体而言,在规避海外集体采购制度的反垄断法风险方面,我们需要重点研究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等拥有丰富资源的发达国家的竞争法规;在规避出口价格联盟的反垄断法风险方面,我们则需要研究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竞争法规。
3、通过与贸易伙伴签署双边、区域经贸协定,为我国企业的海外集体采购行为和出口价格联盟取得竞争法规豁免权。
4、着手研究世贸组织框架下的贸易与竞争规则问题,力争取得未来多边框架下的竞争规则谈判主动权。在2004年8月1日达成的《多哈回合框架协定》中,“贸易与竞争”议题已被剔出多哈回合谈判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议题一定不会被纳入世贸组织下一轮多边谈判的议程。为此,我们需要未雨绸缪,及早部署研究这一问题。
(梅新育)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