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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3年之久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于去年12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因长期以来消费者的权益一直处于混沌局面,使得这一立法进程必须面对诸多难以破解的问题。可喜的是,这一局面有望被2005年3月出台的“草案”打破。
艰难出台
2004年12月30日,参与组织起草“草案”的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官员向媒体透露,“‘汽车三包’正式的规定会赶在2005年‘3·15’之前推出。”
汽车作为大件特殊商品,一直被排斥在商品三包规定之外。但据记者查阅获悉,目前该“草案”尚在调研阶段。已定稿的“汽车三包”主要有六大规则、九项免责,在“谁销售谁负责”的总原则下,将对修、换、退三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具体一点说,“草案”包括六大焦点内容:一、4万公里有效;二、哪些问题“包修”;三、何种情况“包退”;四、何种情况“包换”;五、提供备用车;六、折旧费计算公式等。但“草案”所指汽车不包括二手车以及出租车。
因此,消费者、经销商以及消协看后,这份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上述草案“没有得到一片叫好声”。
汽车一直被排斥在商品“包修、包换、包退”规定之外。自2001年以来,每年都有媒体炒作“汽车三包年内出台”的消息,但每年都是落地无声。
不同声音
据上海市消协负责人在电话里称:“对于汽车三包,粗看这个草案,操作性并不强。汽车技术性太强了,消费者都是外行,相比较汽车厂家、商家而言,肯定处于弱势一方。”
上海东昌汽车经销商漕宝路某专卖店销售主管更是抱怨:“规定免费退货,现在汽车一天一个价,降价动辄几万元,再加上车购税,风险太大了。现在还不知道厂家会出台什么样的应对三包的政策,有风险肯定是厂家和经销商共同承担呀。”
此外,这部“草案”内容明文规定:“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发生纠纷,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知情人士表示,虽然明确了原则和目标,“但要真正从法律条文上严格地区分和规范这个行业的发展,还需要做深入的调研”。我国发展状况非常复杂、非常难办,虽然“草案”开始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现在还没有大体框架。
有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消协共受理汽车投诉5651件,比2002年的3919件增长了44.2%。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指出,一些汽车产品质量不过关,导致代步工具正在变成“街头杀手”。
但“草案”规定,整车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损耗件及其他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书上。
仍有缺憾
目前“草案”开始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但在推出这部法规之前,中国的政策制定者仍然面对一些非常棘手的问题。按照“草案”规定,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变速器、发动机发生附件二主要总成或零部件需维修或更换的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等。
在我国,令消费者头痛的“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问题还不会迎刃而解。长期以来,当一辆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以后,处理的方式大多是依靠《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但由于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简略,依据这些条文往往是一种很模糊的处理方式,最终结果是消费者和汽车生产厂家都不满意,互相扯皮。
不过,在多年的发展与治理之后,中国政府现在已经有足够的经验制定有效的法律来规范这个行业了。这其实是汽车业在任何一个国家发展中走过的历程。“草案”的推出必将有利于国内企业的利益,形成内外资共同发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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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的六大焦点内容
4万公里有效
送审稿中规定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和损耗件三包有效期。整车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到为准;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上;整车三包和损耗件三包,自销售者开具发票之日算起。
哪些问题“包修”
在整车和损耗件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办理修理。由三包凭证上明示的修理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质量问题”是指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影响安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何种情况“包退”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的,销售者应负责为消费者退货。“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汽车产品出现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这种故障妨碍了消费者正常驾驶汽车的能力,或者造成了汽车失控和起火的危险情况。
何种情况“包换”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关键零件同一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或修理占用时间超过35个工作日,或累计修理8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的,销售者要根据消费者出具的维修记录,为消费者调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其三包期重新计算。因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整车的,应当免费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同规格整车。无同品牌同型号整车,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同规格整车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退货。
在损耗件三包有效期内,损耗件出现质量问题,修理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负责更换新的合格品。
提供备用车
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不能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每次修理占用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的,从早到晚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者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费用补偿。
折旧费计算公式
按照送审稿规定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贷款购车的,销售者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但应减去消费者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消费者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费计算公式为:[(车款×行驶里程)/1000]×1%。为防止制造商、销售商和修理方对消费者的三包要求无故拖延,送审稿对各自时间都作出具体限制。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