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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就公务员法草案向大会作的说明中说,为了严肃公务员纪律,“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和“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将被视为违反纪律的行为受到行政处分。
据1月6日《新京报》转引《瞭望》周刊的报道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在讨论过程中,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对草案中的这一条款是否适合纳入法律范畴提出异议。
公务员法草案对公务员的这两条禁令,作为对公务员行为的基本规范,都是应该的,是完全正确的。但如果没有实施的细则,如果没有可操作的具体规范,这两条用来监督公务员行为的法律条文,不但实施起来不易,也有可能被谋取私利的少数人利用,进而侵犯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这样说决不是杞人忧天。
什么是“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公务员的言论是否有损政府声誉的标准是什么,由谁来下结论,在何种程序下做出结论?这些问题之所以要搞清楚,是因为事实证明,在某种极其复杂的现实情况之下,判断一个公务员的言行是否有损政府声誉,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比如,一些地方发生了群死群伤的灾难性事故之后,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政绩和面子,常常会调动一切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来隐瞒真相,如果当地的公务员敢于批评这种有损人民利益的违法行为,这是维护政府声誉呢,还是有损政府声誉呢?毫无疑问,这才是真正维护政府声誉的做法,但在广西南丹矿难期间,在湖南嘉禾拆迁期间,如果某个有良知的公务员敢站出来公开批评当地政府的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那被当地政府认定为“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则是合乎逻辑的事情。这不能不让人深思。
所谓“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要不要区分具体情况呢?如果公务员对抗的“上级决定和命令”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这种“对抗”是应该鼓励呢,还是应该“以纪律的名义”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呢?在近些年来出现的成克杰、李嘉廷、程维高等等腐败大案中,这些腐败案中手握大权的核心人物,哪一个没有下达过违法违纪的“命令”?如果有哪一个下属敢于对抗这样的“命令”,却被以“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为由给以行政处分,这绝对不是在弘扬社会正义,而是纵容邪恶的腐败势力。在程维高腐败案中,敢于对“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和程维高斗争到底的公务员郭光允悲惨命运提醒我们,认定一个公务员“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是否应该受处分,有必要区分具体情况,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冤枉了好人,纵容了坏人。
这样分析,决不是否定公务员法的这两处立法条文,而是说,公务员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公务员以宪法和法律为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批评政府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做法,不是对政府声誉的损害,而是对政府声誉最好的维护。
政府的声誉,最终要建立在一切“决定和命令”的合法性上,建立在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道义上,而决不是建立在公务员或非公务员对政府的褒贬上。一个现代社会的公务员,不可能完全以一个地方狭隘的工作目标规范言行,不可能以嘉禾违法拆迁这样的政府工作目标规范言行,不可能以上级领导的好恶规范言行,不可能以侵害人民利益甚至违法犯罪的上级决定和命令规范言行,而要以宪法和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只有以宪法和法律原则为标准来判断公务员的言行,才能推动法治政府的建成。否则,就会在公务员中滋生种种投机行为,就会形成种种上下左右互相勾连的利益结盟。在成克杰、李嘉廷和程维高等腐败大案中,我们发现,某种利益结盟在一个局部曾经牢不可破。
对公务员言行的评价,必须以宪法和法律原则为标准,必须建立透明的程序化的评价体系,否则,这两处立法条文很可能会被违法乱纪的官员利用,成为他们“依法”打击和排斥异已的工具,成为公务员面临的陷阱。
( 责任编辑:马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