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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郑州,一个拐卖3年的儿童郑帅权被公安机关解救回家,郑家三代人喜极而泣,三次跪倒在郑州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姚待献及解救郑帅权的民警面前,再三感谢。(见1月6日《大河报》)
苦苦追寻三年未见踪迹的孩子失而复得,郑家人的心情可想而知。激动之余,包括孩子六旬祖父母在内的全家人跪倒在公安局长的面前,以表达内心最为朴素的感激之情,可以理解。可是,笔者却从如此“下跪谢恩”的方式中,咀嚼出了一丝令人压抑的沉重。
经常读到这样的新闻:每每公安机关侦破某某大案要案,获救或者利益得以维护的当事人往往“情不自已”,仿佛不“下跪”,无法宣泄出对民警的敬意和感激。诚然,这一方面是受害人真情的自然流露,另一方面也折射出警民关系融洽,原本无可厚非。然而,作为人民警察来言,打击犯罪、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是其职责,“破案”是本分,“破不了案”则是失职——有必要非得向尽职尽责的警察“下跪”吗?
这是一个公民意识错位的问题:我们总是在不经意间混淆了公民与警察之间的位置。公民是纳税人,警察是靠纳税人供养的国家机器和社会“保护神”,而不是“恩公”。作为一个合格守法的中国公民,我们都知道,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尽了该尽的义务,你就能享受到应得的权利(包括享受“警察服务”),我们可以给予警察崇高的社会赞誉和精神褒奖,却不能动辄屈下象征个体尊严的双膝。
如果看港台的电影,常常可以欣赏到以下的镜头:当片中的人物遭到警方“审查”时,不管他们是否“有理”,总会理直气壮地说“我是纳税人,你无权对我这样”之类的话。对此,笔者真得非常羡慕。因为我知道,当我们与警察打交道时,肯定说不出这样的话。为什么?我们缺乏一种纳税人的“感觉”。
没有纳税人的“感觉”,就摆不正自己的位置,无法控制自己的“感情”。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屡屡有部分人望警察如“虎”躲着走、屡屡有老百姓热泪一流就跪倒在警察面前的社会“尴尬”现象。我敢说,这不但与民主、文明的时代进程相悖,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还给人民警察造成了无谓的“思想负担”,甚至会让个别警察滋生高人一等的特权心理。
那么,什么时候,我们能够很自然地喊出“我是纳税人”?什么时候,我们在依法纳税的同时,又能够坦然正视自己的应得权利?最起码,不能再发生公民“下跪谢恩”的事情了。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