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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日前透露,由于征管措施的得力,截至去年11月,工薪所得在个税收入中的比例与2001年同期相比下降了2%,而利息、股息、红利等个人资产所得,以及劳务报酬等在个税收入中的比例则分别上升了1.3%和1%。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昨天进一步预测,改革后的新个人所得税制将进一步改善工薪阶层的税负状况,北京的实际个税起征点有可能提高至1500元。
起征点1500元较合理
我国自1994年开征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11个年头了,然而800元的个税起征点至今未变。刘桓认为,随着人们实际收入水平状况的改变和最低需要的重大变化,800元的起征点已经影响了个人的基本生活,也违背了不对最低生活费用征税的税法原则。近几年来,物价水平的提高,煤、水、电、气等的消费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而且,人们的最低生活需要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电话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出行的费用也大大增加,将来月票取消后,这笔开支还会加大。而且,不断“充电”、接受继续教育的费用也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基本消费项目。因此,虽然经批准,北京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已经达到1200元,但还是不够。
刘桓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在全国制定一个1000元至1200元的参考指标,允许各省市根据各地实际的物价水平和百姓生活状况,在30%的限度内上下浮动比较合理。像北京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根据消费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综合考虑,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应提高至1500元。
税改应降低最高税率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超出起征点500元内的部分税率为5%,最高一级的税率则高达45%。刘桓认为,这样的累进税率级次太多,最高税率也过高,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很少见。而且,单纯将个人所得税这一个税种作为调节收入的方法也很不科学,它最大的负效应就是打击了部分投资者的投资意愿。由于个人所得税征得太多,虽然征上来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全部转化为公有财产,抑制了过分的财富不公平,但是却不利于鼓励个人投资、创业。我国应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为个人留下投资空间,而在消费时再用对高档消费征收消费税的方式实现再次均衡。
刘桓表示,降低个税最高税率、减少累进税率的级次,是个人所得税税改趋势。在我国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是五级,最高一级税率为40%。而在美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则只有35%。借鉴这些先进经验和税制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降至40%以下比较合适,累进税率也应降到五级左右。
按年综合交税更实惠
对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刘桓认为,工薪阶层按年综合交税将比现在按月分类的交税方式更实惠。
刘桓说,由于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的比重最大,因此不少人戏称个人所得税是“劫贫济富”的。举个例子来说,同样是月收入5000元,拿死工资的工薪阶层由于个税由单位代扣代缴,因此交纳的税款分文不少,可钉可铆。而有多元收入的人,由于得到收入的渠道不同,很可能每个渠道都达不到起征点。而且由于各种收入渠道彼此之间又不沟通,所以多元收入的人可以税款一分不交。这就造成了拿死工资的人税负重、纳税多,而拿活钱的高收入者纳税却相对低。改变这种状况一是要靠加强有效征管,另外还要靠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对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前比较成熟的看法是,对收入比较单一的工薪阶层,采用按年综合征收个税的方式。具体的交税方法是,工薪收入者先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然后在年底清缴,多退少补。这样一来,工薪阶层在年末发放的全年奖金就不必心疼地被较高的超额累进税率拿走许多,而是在全年范围内均衡个人收入,适用更加合理的税率。
对于比较富有的多元收入者,对其工资、劳务收入也可以采用综合征收个税的方式。但是对其所获得的房产、股息红利等收入则要单算,分类分项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责任编辑:李江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