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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援灾区,近期市民踊跃捐款。而奉献爱心的同时,这里也要提醒广大市民,捐款金额是可以在个人税前收入中部分或全部扣除,不计入最后应税所得中的,这样也就相应减少了缴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为此,记者咨询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分局的有关专家。税务专家指出,首先市民应有捐款的合法凭证才可进行扣除;其次,可抵扣的捐款金额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即没有超过30%限额的捐款可以不缴税,超过30%的部分不能免征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工薪收入-法定扣除额-捐款(<=捐款限额)=应纳税所得,应纳税所得×税率=税款,设收入为A,(A-起征额)×30%就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献限额。
例如,某市民的月收入为5000元,扣除1000元工薪收入起征额后,4000元就是应纳税所得,可在税前扣除的捐献限额是4000×30%=1200元。如果捐献额为1000元,那么最后应税所得就是4000-1000=3000元,须缴税款为3000元×税率;如果捐了2000元,也只能扣1200元,应税所得是4000-1200=2800元,须缴税款为2800元×税率。均低于原先4000元×税率的税款。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