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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的市场退出补偿机制由保监会在2005年新年伊始打出了第一枪。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再不实行,实际上就是违法。”2005年1月5日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副主任江先学多次重复了这句话。
1995年发布施行的保险法和2002年新修订的保险法都明确要求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并规定了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也正是《保险法》所提供的法律支持令保监会比同样在紧锣密鼓酝酿市场退出补偿机制的证监会和银监会抢了先。
据保监会推算,今年年内到账的基金将达50亿,十年后该基金规模将达到200亿。由于缺乏经验,保监会保守地将《管理办法》制定为一部简略的框架性文本。而正是条款中的概括性语言令人们对保险保障基金的未来存在颇多猜想。
基金规模:十年达到200亿
所谓保险保障基金就是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将保险保障基金与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明确为未来保监会监管的三大支柱。相对于其他二者,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最后一道安全网”。而对于保险公司,则意味着增加新的运营成本。
于是自保险保障基金酝酿以来,计提比例就一直是各方博弈的焦点。最终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计提自留保费的1%,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计提自留保费的0.15%,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计提自留保费的0.05%。
当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时可暂停缴纳。
江先学解释道,1%的计提比例是沿用了1998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即保险公司要对财产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再保险业务提取1%的保险保障基金,只是几年来这笔资金没有集中到保监会,而是放在了企业自己的账户。《管理办法》新增的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两项业务的计提比例则是经过多次测算的结果。
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老总依然有些不满地向记者表示,相对于已经相当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保险保障基金的计提比例显得有些高,二者相加,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负担。
但保监会随即以数字说明,新增的保险保障基金的计提不会对寿险公司财务、利润造成大的影响。
“以中国人寿股份为例,我们测算其2005年计提的基金总额会达到2亿元左右,但该公司的利润有几十个亿,计提基金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副处长赵宇龙说。
这一说法得到了国泰君安的保险行业分析师戴祖祥的赞同。“根据对中国人寿股份保险公司2004年保费收入的测算,其2005年新增计提的保险保障基金大约在9200万,平安寿险大约在4000多万,两家公司共占据了寿险市场份额的近70%,以此推算,整个寿险行业2005年实际新增计提的保险保障基金不过1.9个亿,对净利润的影响不过1.2%左右。”
而对于个别保险公司的叫苦,某业内人士分析,那是因为,以往保险保障基金放在企业账户中,可以被挪作营运资金参与运作,一旦上缴保监会就是真正的计提了。
相对于中国保险业近1.1万亿的总资产,初始阶段的保险保障基金显得十分渺小。但随着日积月累,保险保障基金将成为完善的破产救济制度,为日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的平稳退市提供前提。
赵宇龙告诉记者,“产险公司把自1998年以来5年累积计提的保险保障基金上缴,寿险公司将2005年的保费收入计提保险保障基金,二者合起来,到今年年底将有约50亿的保险保障基金入账,以后每年至少增加25亿,年均增量以20%的速度递增,大约10年后,保险保障基金的规模将达到200亿。”
基金职能:救济和融资
保险保障基金的首要职能是破产救济,这并不意味着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后可以完全避免损失。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非寿险保单的救济绝对数限额为5万元,损失5万元以内予以100%救济,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个人和机构分别救济90%和80%。
保监会称,“根据我们对国内非寿险保单的测算,对个人保单持有人而言,由于其保险利益的损失通常不会超过5万元,也就是个人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基本上不会因为保险公司的破产而受到损失。”
而寿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如果有另一家寿险公司接受转让,那么投保人的保单继续有效、且收益率不变;如果没有公司受让,则通过监管部门指定机构接收,这时,保险保障基金向人寿保单的受让公司提供救济金额,如果保单持有人为个人,以转让后其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如果保单持有人为机构,以转让后其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江先学表示,“这样做是为了增加投保人的风险意识;另外也是避免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防止他们滥做业务,忽视偿付能力。”
除去破产救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了保险保障基金未来可能出现的第二个职能——短期融资。
“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中国保监会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这一条意味着一种可能——即对保险公司的短期融资。”赵宇龙分析,“保险公司一旦出现现金周转困难,并且如果从其他市场抽出资金会造成资本市场大的震动,那么保监会就有可能动用保险保障基金对其进行融资。一般情况下,期限不会超过2个月。”
江先学则进一步解释道,“这种融资一般是先动用该公司账户下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够用时就向同业公司的账户分摊。”
“国际上的保险保障基金一般都有两个用途,一是救济补偿;二是适当融资”江先学说,这实际上是对保险公司出现的经营问题做出判断后采取“救死”和‘扶伤’两种不同措施。前者是断定公司要倒闭,后者则是判定只是短期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说,“允许向保险公司短期融资的关键是必须要有严格的融资规则和完善的评估机构。”
“但目前要做到明确的标准很难,因此,《管理办法》只做出了大致的规定,不排除基金有融资的功能。”江先学说。
基金运作:商业化理财前景
作为保险救济补偿资金,安全成为保险保障基金的首要原则。
为此,中国保监会将在财务会计部下设专门的处负责基金的管理,“具体设置将在今年上半年完成。”据江先学介绍,各家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将归入专门账户,且实行分户核算。
与此同时,来自保险公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的代表及业内专家将组成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保监会则要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完成经审计的保险保障基金财务报告,并向理事会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保险公司公布。
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上,《管理办法》规定,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得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各类实业投资。保监会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运用保险保障基金。
“为了保证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未来有可能通过商业化招标的方式,委托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投资运作。”江先学说,而基金的投资范围也有可能扩及“票据和基金”,但每一笔资金运作必须经理事会批准。
这多少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保险保障基金可能成为机构投资者中的一员。对此,戴祖祥认为,“也只有成为机构投资者,才能在同等风险下,获取最大收益。但是,由于安全性最重要,因此,基金的投资对象将集中在稳健的货币市场。”
对此,郝演苏提出保险保障基金不能成为商业基金的观点。“因为与商业基金简单增值的需要不同,保险保障基金是用于保障客户利益和满足偿付需要的,安全是第一位。”
保监会不应该在投资范围上做出模糊规定,而应该保守地做出清晰而准确的限制。“哪怕未来通过立法程序再进行修改,”郝演苏认为,弹性过大意味着未来投资随意性和风险的不可控。
(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