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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2004年12月1日,因为违反规定从事期货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造成了巨额亏损,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国航空石油公司不得不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家给中国股东带来巨额亏损的海外上市企业得到了中国航空石油集团的重组承诺,中国国资委也宣布,不论代价多大,都会重组这家公司,而不会让其破产。
中方作出这样的安排显然是考虑到了在海外上市的中资公司的整体信誉,考虑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这样一来,中方不得不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因为按照重组计划,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将参股这个资不抵债的公司,国内6家银行也不得向其追讨1.2亿美元的贷款,不仅如此,中国工商银行还将牵头进一步向中国航空石油公司注资。
这是一个十分慷慨的重组制度安排。考虑到中国航空石油公司下一步发展的需要,中方出资股东今后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更主要的是,这次重组计划很可能会给外国投资者这样一种错觉,那就是中国的上市公司都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只要能够设计出陷阱,让中方公司深陷其中,那么,有限责任的上市公司将会变成承担无限责任的提款机。这样一来,不但可以搞垮中方出资的上市公司,而且可以拖垮中国的金融企业。所以,与中方公司打交道风险不大,但是利润很高。
在中国国内,类似的破产整顿制度安排并不鲜见,每当国有企业出现债务危急的时候,总会有政府主管部门亲自出面,组织金融企业和各方的力量共同拯救破产企业,而这样做的结果,在许多时候不但不能够让国有企业起死回生,反而导致金融企业呆帐坏帐进一步增加。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恶性循环是造成当今中国金融企业面临安全隐患的重要因素。
人们本来指望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后,能够遵守国际通行的准则,实行严格的破产制度,但万万没有想到,中国式的企业重组延伸到了海外,中国的金融企业不但要背上中国国内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包袱,而且要承担海外公司巨额亏损的责任。这种违背公司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连累中国金融企业的做法,不但不能给中国带来稳定,反而会给中国今后经济的发展带来更多的危险。
破产制度是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基本延伸,是保证公司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重要制度安排。破产的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破产可以使债务人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在最大的范围内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其次,破产可以使债权人在破产法律程序之内获得部分的清偿利益;第三,破产可以使社会资源更充分地配置。如果没有破产制度,或者破产制度不被遵守,那么,投资人将会在投资失败后深陷债务泥潭,永远无法自拔。
实施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从一个特殊的角度维护社会的稳定。如果没有破产,债务要么处于悬置状态,要么债务人始终处于债务纠纷的漩涡中,永远不能摆脱困境。所以,破产也是一种稳定,它可以在督促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的同时,尽快走出债务的沼泽,开辟新的业务。同时也可以提醒债权人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尽快实现自己的债权。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实行破产制度,可以将沉淀下来的不良资产变成有用的资产,使整个社会的资源被充分利用。如果没有破产制度,或者破产制度不被长期有效使用,企业破产变成了企业整顿代名词,那么,市场经济就是不健康、不完善的市场经济。
在中国航空石油公司这一案件中,我们又看到了中方的惯用思维模式,又看到了政府的不适当干预行为。更麻烦的是,由于在企业重组过程中牵涉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等中国最重要的企业,所以,一旦此次企业整顿失败,中国航空石油公司仍然难以摆脱困境,那么,这些对中国经济安全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的国有企业将会面临重大商业风险。这是决策者不能不认真考虑的问题。人们无法预料重组后的中国航空石油公司将会出现怎样的转机,更无法预测今后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后能否享受同样的待遇。如果厚此薄彼,不但不会树立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的良好信誉,反而会大大损害中资企业的市场形象。这是一个很不划算的制度安排。
中国航空石油公司在新加坡上市后,作为股东,中方投资者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任由公司内部职员违反规定炒作金融衍生业务,造成巨额亏损。中方投资者本来应当认真反思,防止此类事件再度发生,但现在中方相关部门不但没有吸取教训,完全按市场规则办事,进行企业破产整顿,反而希望通过继续注资的方式拯救企业。在企业的债务比重不大,企业发展前景良好的情况下,这样的操作情有可原,但在一个亏损严重,债务负担5.5亿美元,市场前景极不明朗的条件下,花费如此的代价在海外搞“形象工程建设”,确实是得不偿失。建议国资委和中国企业的决策者三思而后行。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