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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问:我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明确写着由公司负责给上养老、事业、基本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可是,我左等右等就是没有人主动找我说上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事,我就干脆找老板,每次老板都支吾我。后来我听邻里说,保险也可以自己上,上完后把上保险的发票拿到单位报销就行。按照这样的说法,我自己交了两年的保险,可是没想到,自己上了保险后,公司不愿意给我报销。到劳动部门投诉公司,人家说我违规操作,不能受理。我究竟该怎么办?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韩智力:
小刘的单位应当依法和依照合同约定为小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国家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或少缴保险费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缴纳相应的利息。《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五十二条则规定,企业违反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由于第一款的原因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赔偿损失。因此,如果小刘师傅因不了解规定自己办理了保险,而致使社保经办机构不能按照一般程序为用人单位办理缴费手续,则他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向用人单位或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及社保稽核机构要求,由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主要是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造成的经济损失。
至于小刘反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住房公积金没有执行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如果小刘就上述问题向单位反映得不到解决,应该及时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