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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昨日首次发布了题为《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的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白皮书,同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社会保险法》已经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正在紧锣密鼓进行起草工作,并“很快会出台”。
诚如白皮书所介绍的,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地区差异又很大的国度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中国政府从国情出发,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致力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所取得的成就的确令世人瞩目。但同时,立法的欠缺和滞后及因此而带来的种种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因而,《社会保险法》“很快会出台”的消息无疑更让人期待。
事实上,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自1984年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推行伊始就已展开。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一批行政规章也相继出台。但从整体上看,这些社会保险立法规模不大,规格不高,内容上也难称健全。
应当看到,自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劳工疾病保险法》于1883年在德国颁行以来,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无一不是立法先行。没有立法的规范和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就如同风雨中的无根之萍,摇摆不定,不光管理部门难以把握其走向,企业、职工和其他应受社会保险覆盖的公民更是无所适从。
由于法律的缺位,使得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而现有规章的不尽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又在不少地方造成了有法难依的困境。国家立法的滞后带来的空白在事实上被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所填补,这些被作为法律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大多数以“规定”、“办法”、“决定”、“意见”、“通知”等形式出现,由于相互之间缺少必要的衔接,使得社会保险制度既无法保持稳定和连贯,也因此而导致法规应有权威的失落。
立法的严重滞后也导致了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小,保障程度较差。“全体公民均应是社会保障的实施对象”,这是世界公认的一个标准。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应该是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福祉,而不是一部分人的特权。目前的实际情况则是,除了工伤保险覆盖到所有企业,其他各项保险都设立了各自独立的界限。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进城务工等现实问题都在呼唤一个覆盖面更宽广、层次更多的社会保障体系。而法律缺位的社会保险在政策机制上也显得不够灵活,使得社会保险的应有作用大打折扣。比如现有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偏低,导致职工异地求职时无法接转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社会保险法》的难产缘于这部法律本身尚存在重大争议,为维持法律的稳定和权威,谨慎立法是适当的选择。但实践中因立法的滞后而带来的种种弊端又在催促我们必须加快立法步伐。为公众所期待的,不仅仅是一部《社会保险法》,更期待新的立法能够为社会保险制度催生出更合理的筹资渠道、更稳定的保障机制和更有效的运行体制,使更广泛的人能够因此而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