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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进入证券交易所转让的第一单即将产生。昨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称,2005年1月4日至7日,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受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申请1笔,该笔转让申请属于质押人以质押股份抵偿债务转让予质押权人,并于1月6日受理,目前正在进行合规性审核之中。
根据上证所、深交所和结算公司于去年12月份颁布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
业务办理规则》,从今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证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该规则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审核与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内容,提供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等服务。
根据有关规则,股份转让双方既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其中,拟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无论是委托证券公司还是自行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安排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发布。相关信息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媒体上予以披露。而信息内容包括拟出让股份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拟出让的非流通股的股份性质、拟出让的股份数量及占相关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出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期限、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等情况。委托证券公司提出申请的,应提供证券公司的联络方式;自行提出申请的,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联系。
此前深交所曾公告,自1月10日起每周一在其网站上公布上一周非流通股转让业务办理情况。
上海证券报 记者 韦泽元 王波
( 责任编辑:张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