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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呼吁企业家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时髦的话题,提出这一问题的角度形形色色:比如针对在华经营的跨国公司拒绝设立工会、某些企业制假卖假、企业和企业家对社会捐助慈善事业不热心、企业拖欠压低民工工资等等不同现象,提出了相同的批评指向——这是企业家不讲道德、缺乏相应的社会责任感的表现。
问题的提出是很正常的,这也是一个老话题了,在中国的传统伦理中从来就有所谓“义利之辩”,在西方的传统里,始自于现代经济学的老祖宗斯密,关于社会人是“经济人”还是“道德人”的争论一直持续到今天。
现在老话重提,有一个深刻的时代背景,是当下的中国正面临所谓“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在这个转型的时代里,伴随着市场力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传统伦理价值被逐渐消解,而新的伦理体系尚未确立。相对于中国人而言,“市场”是一个舶来品,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须有与之适应的道德基础,这是确之无疑的。
但是,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如费孝通先生所论证的“私性的社会”,人际交往半径局限于血缘亲疏的人伦关系范围,而市场社会的繁荣要求市场秩序不断向外扩展,市场秩序扩展的过程也就是以价格为媒介、人际交往范围不断扩展的过程,这需要人与人之间遵循基本的交往伦理。为此,构建与市场社会相适应的责任伦理,对企业家提出相应的道德伦理要求是必然的。
可是,在当下流行的话语模式里,往往存在着以一种价值消解或取代其他价值的趋向。在呼吁企业家责任逐渐成为主流话语的同时,其中隐含的一种逻辑论说是,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是构建有秩序的市场社会最为重要的因素,只要企业家具备了相应的社会责任感,市场秩序就能够完美无缺地建立起来。
强调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只是一种道德论说,无限放大“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实质上是一种“唯道德主义”。道德要成为有效的约束力量,有赖于每一个个体对普世性的伦理准则有着共同的认同,并在实践中能够自觉地遵循这些准则。可是,道德自律只是一种自我的内省和自我的反思,而不是强制性的第三方约束,本质上是一种“软”约束。
市场秩序的扩展是一种“公共活动”,维系公共领域的有序、更重要的是依赖于社会规则的运行,企业或企业家以追求利润为天职,为此而“不择手段”,绝不是道义谴责可以杜绝的。文明社会里,约束个体人的是“心中道德”、约束社会人的是公正的法律。
以上论说并非是要消解市场社会的道德要求,恰恰相反,如果认同“市场经济”是一种“好”的社会秩序,正是因为“市场经济”有着严格的道德基础,这至少包括充分竞争、自愿交易、诚实守信等等道德要求。而现代社会早已将此类道德要求,外化为市场参与者的基本权利。比如在国际、国内范围内,《国际劳工组织宪章》、《反垄断法》、《劳动法》、SA8000认证体系等法律或规约,已经将市场参与者的基本权利显性化、明确化。
市场秩序的扩展有赖于权利的先行,自愿交易的本质是权利的交易,没有初始的权利界定,交易就无从谈起。所以,构建市场的前提是明确市场参与者的权利,无视交易双方的权利而强行发生的交易,不是市场行为,而是强取豪夺。
以企业拖欠压低民工的工资为例,表面上看起来,是无良商家的失德,但是在这一事件的背后,更要害的社会关系是企业侵害了民工的基本权利。企业拖欠民工工资,是违背了基本的市场契约,我国《劳动法》等相应法规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这是确之无疑的侵权行为;企业压低民工工资、跨国企业拒绝成立工会,是剥夺了工人参与市场谈判的权利。
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更重要的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规约企业的失德行为,须依赖于法治的先行,仅仅着眼于企业的责任伦理建设,是以伦理取代法治、以道德消解权利。在这个意义上,一味诉求于企业伦理责任的存在与否,无形中陷入了一个伪问题的争论。
(作者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