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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赵华 魏运亨
熟悉出租车行业的人都知道,出租车营运号牌因为稀缺,在业内被称为“无价之宝”。国有企业――大连白云旅游汽车出租公司在改制为民营过程中,其持有的223个出租汽车营运号牌被以每个1万元的“超低”价格,转给这家企业原管理层人员。国有稀缺行政资源该不该如此转让?专家学者、企业人士、出租司机众说纷纭,国企改制中“政策性得利”问题也由此浮出水面。
出租车营运号牌:4000多万还是223万?
大连白云旅游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是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下属的国有企业,为大连市第二大出租汽车公司。2003年4、5月间,白云公司按上级要求进行了改制,原公司法定代表人L先生等15名管理层人员以404万元的协议价格将公司买下。在新注册的民营公司中,公司原经理L先生和原党委书记X女士共持有80%多的股份。
在白云公司转制过程中,人们对这家国企所拥有的优质无形资产――223个出租车营运号牌最为关心,对这些行政稀缺资源的转让价格最为敏感,因为这些号牌在业界被视为“无价之宝“。记者从大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处和一些出租汽车公司、出租司机处了解到,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租车行业刚刚兴起时,出租车营运号牌由大连市政府有关部门无偿审批发放,当时并没有规定使用期限。1992年之后,由于出租车行业行情看好,出租车营运号牌已是黄金有价,“一号”难求。大连市开始对出租车营运号牌实行有偿拍卖。一个营运号牌从1992年初拍时的4万元成交,飙升到五年后即1997年以18万元落槌。此后,由于大连市内出租车已近饱和,自1997年起大连市就不再以任何形式发放出租车营运号牌,并出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凡通过行政审批方式无偿取得营运号牌的经营者,须缴纳有偿使用金。大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处目前对每个无偿(即1992年前获得的出租车营运号牌)转为有偿使用的出租车营运号牌一次性收取10年2万元的有偿使用金。
一些知情人士告诉记者,2万元有偿使用金只是交给管理部门的费用。实际上,一台新出租车在个人之间转让的话,至少得30多万元,而出租车本身也就值10多万元,真正值钱的是出租车营运号牌。如果是包一台出租车干的话,向出租汽车公司交的“份儿钱”中大部分也是出租汽车营运号牌使用费,一天就得百八十元。对出租车公司来说,谁手中握有的“出租车营运号牌”越多,谁就能攫取更大利润。2004年3月,也就是白云公司转制前夕,大连两家公司之间曾转让过10个出租车营运号牌,单价高达20万元。如果依此计算,白云公司的223个出租车营运号牌市场价值可达4000多万元。
对于目前市场价值如此之高的营运号牌,在白云公司由国企变民营的改制过程中,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处理意见是由无偿转为有偿使用,每个号牌按2万元计算,期限为10年。而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相关改制批复文件中进一步提出:根据市领导的批示精神,白云公司改制时,如一次性缴清有偿使用金,“每个营运号牌有偿使用金优惠为1万元。”这也就意味着:由于转制政策的优惠,刘吉山等人只需付223万元,就能得到目前市场价值达4000多万元的223个出租车营运号牌,而且在转让条款中并没有限制二次转让的条款。
国企改制中“政策性得利”是耶?非耶?
白云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L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白云公司此次转制是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各项手续齐备,程序合理合法。自己在这家公司干了十几年,颇有贡献,从心里愿意改制为民营企业,因为这也算是一个回报。谈到出租车营运号牌的转让价格,L先生认为2万元有偿使用金不贵,优惠1万元显示出政府“聪明”。
记者在大连市产权交易所了解到,白云公司的转制,从程序上来说确实没问题,有政府部门批准,有资产评估审计,有职工大会通过,一切该走的程序都走了。
但一些业内外人士却提出质疑。一位熟悉内情的某公司经理说:“这种国企改制貌似合法,实际既不公平又不合理。白云公司一直靠国家借款和银行贷款生存发展,管理层人员自己从没投过资。别人挖空心思花高价都买不到的营运号牌,他们毫不费力就能得到。如果转手一卖,几千万元就揣入个人腰包。就是不卖他们也可以躺在这些营运号牌上坐收渔利,这不是天上掉馅饼吗?国有企业是国家的资产,巨大的利益这样落入极少数人手中公平吗?”
另一位公司经理说:“这种转制完全是慷国家之慨,受让人一分钱没投入,什么风险也不用担,就捡了个大便宜。”
一位出租车司机闻听此事十分感慨。他说:“我天一亮就得想着往公司交125元“份儿钱”,从早忙到晚,辛苦一个月也就挣两千块钱。人家有权有门道,花这么点钱就能把这么多营运证弄到手,这是不是变相腐败?”
当记者问一位出租车司机1万元买一个出租车营运证怎么样?这位司机瞪大眼睛不相信地看着记者说:“哪有这样的好事?我借钱也得买几个。”
专家提醒:国企转制“政策性得利”潜伏弊端
大连市白云公司在转制中出现的这个问题,其实带有相当的普遍性。
记者在辽宁省采访时获悉,在国企改制产权交易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促进和鼓励国退民进,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土地、无形资产、管理层收购和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方面予以受让方诸多优惠。如一些地方规定:对产权交易中涉及的土地,价格优惠50%;内部职工受让或管理层收购持股或控股(MBO),价格优惠15%;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的,再优惠10%等等,形成了丰厚的“政策性得利”。同时,国企转制过程中无形资产由于未引起充分重视,相关法律、政策不明确也造成了“政策性得利”。辽宁信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注册会计师于超英指出,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要特别关注无形资产的流失。一些国有企业是老字号或知名企业,其商标、商号、销售网络以及掌控的公共稀缺资源(特许经营)等,经过多年的信誉积淀已成为金字招牌,价值非常可观。但是由于这些商标、商号、销售网络以及掌控的公共稀缺资源(特许经营)等没有实物形态,加之无形资产带来的效益存在着不稳定性,又缺乏利益主体的关注,因此往往不被纳入资产评估范畴或评估价过低,严重背离市场价值,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林木西教授认为,对这种“政策性得利”要作历史和辩证的分析。产权交易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其发展的初始阶段,在信息披露不充分、出让国企往往资不抵债的情况,受让方一是要承担较大风险,二是也没有更大经济实力来全额购买,所以政府有关部门制订优惠政策,让受让方获得“政策性得利”,并借此希望原国企能增值发展,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到今天,继续实施这种“政策优惠”缺少法律依据,会造成一些新的问题。
专家们分析认为,在国企转制日益强调法制化、规范化的今天,让受让方获得过多的“政策性得利”并非理性行为,潜伏着很大弊端:
一是这种政策优惠往往破坏市场交易中的公平性,使国有资产在合理名义下流失。沈阳产权交易中心主任常青认为,产权交易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如果有诸如“内部职工受让或管理层收购就优惠”的条款,那么相对于外部受让方就是一种歧视和不公。另外,产权交易的一个功能是价格发现,如果有众多的优惠政策,会使转让的国企资产价格大打折扣。
二是助长一些受让人的投机行为,购买国企产权只是从中掘金,捞一把就走,而企业在一次次产权交易中被敲骨吸髓。林木西教授认为,我们现在对国有企业的受让人行为并没有限制性法律、法规,约束力差。如果我们在国企产权交易中给予受让方(特别是采取管理层收购方式的受让方)太多优惠,就难以避免个别受让人将企业买到手后放弃“受托责任”,把转让国企中有价值的核心资产转手再次出卖或放弃继续经营。
三是容易造成部分国企受让人“一夜暴富”,拉大贫富差距,引发社会不满情绪。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牛睿认为,社会稳定的基础在于社会公正。在国企产权交易中,由于一些原国企的管理层人员上下勾结,内外做弊,本来就将国企资产隐匿了不少,如果再给予太多的政策优惠,会使这些人以小搏大,得到普通职工难以想象的利益。国企转制后千人下岗,一人暴富的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林木西教授认为,国企转制到了今天,一定要依法办事,规范交易,在阳光下进行。要尽可能考虑到公平,让大多数国企职工也能在国企转制中得到合理合法的利益。改革要付出成本,但这个成本要尽量小,这样社会才会和谐,经济才会持续发展。(完)
(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