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从今年开始,河南省的村干部再也不用为工作报酬发愁了。2005年河南省村干部报酬、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全部由政府出资。据河南省财政厅负责人介绍,2005年河南农民将免交农业税。提前免征农业税后,全省村级组织的经费由原来取之于农民、用之于农民,改为不再向农民收取,而由政府负担,减轻农民负担。(《新华每日电讯》1月12日)
其实,很多地方都在尝试让村干部改吃“皇粮”。比如,成都温江区、广东英德等地,都在尝试着把村干部报酬纳入政府财政体系。从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此项改革的初衷无非有二:一是减轻农民负担,二是稳定农村干部队伍。应该说,这项改革的目的很明确,应该是能收到相当效果的。
但笔者认为,村干部作为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把村干部工作报酬纳入国家财政体系未必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很显然,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村干部应该对村民负责。也即是说,村干部是村民的雇员,是村民利益的“代言人”———这意味着,村干部的工资应该由该村村民来负担。
可村干部工资改由政府财政拨款后,村干部的角色就会发生性质上的改变。用俗语来表达,就是“捧谁的饭碗,听谁指挥”。很显然,如果政府支付村干部工资,村干部就在实质上由自治组织的雇员转变为政府的雇员。
毫无疑问,政府是人民选出来的,从本质上讲,政府与村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政府不等同于民。当上一级政府的目标、价值序列与一村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比如,拆迁问题),村干部到底该站在哪个立场上说话?按照以上推理,既然村干部工作报酬被纳入政府财政体系,其自然要与上一级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了,这与我国致力推进村民自治与基层民主的改革不相符合。再者,这与我国迈向法治社会的整体改革方向相悖。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府在逐步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国家权力应不断从公民自治领域退出,而不是不断向自治性组织延伸。
因此,仅仅为了减轻农民负担等缘由而推行政府为村干部支付报酬的改革,是为了“即时性利益”而遮蔽了改革的根本方向。
更进一步来看,农民负担增加与支付村干部工资在逻辑上并不构成此因彼果关系。在笔者看来,农民负担增加的主要原因恰恰是村民自治没有落到实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没有真正践行,才导致乱收费、乱摊派肆虐横行,农民负担日益加重。如果村干部能真正履行好村民利益“代言人”的角色,村民自治能得到有效落实,我想,全体村民支付村干部报酬应当不是一个难度很大的问题。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