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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明日施行
本报记者喻春来发自北京
从1月15日起,中国民航主管部门将对民营投资主体投资组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作限制,他们与国有主体投资者享受相同的条件,这意味着中国的航空运输市场进一步放宽了民营资本的准入。
昨天(1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运输司副司长史博利表示,只要民营投资者具有“民营企业不少于3架购买或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等8个条件,都可以申请组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而在此规定出台之前,鹰联航空有限公司、春秋航空有限公司,奥凯航空有限公司、湖南神箭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四家民营航空运输企业已经通过了中国民航主管部门的组建审批。
华夏证券的航空分析师李磊说,原本是2004年上半年就应该出此项规定的,由于一些原因直到今年1月才出台。
虽然,鹰联航空有限公司、春秋航空有限公司,奥凯航空有限公司获得了批准,由于当时没有相应的规定,他们都是作为个案批准的。
现在,规定出台后,民营资本投资航空运输业将有可操作性的规划,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对于民营投资者来说是个利好消息。
李磊还认为,2003年,民航总局出台了《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此次,中国民航放宽民营资本主要是根据WTO原则,给国内的民营资本以国民待遇。
据悉,该规章实施的同时,1993年1月16日民航总局发布的《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审批基本条件和承办程序细则》废止。
对于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新的规章没有作出新的开放规定,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还是必须由当由中方控股,其中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为了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航空运输市场秩序,新的规章要求,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直接关联关系、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不得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