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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铁道部门未经听证即发布春运涨价的行政指令,令社会人士大为不满。铁道部门对此的解释是,2002年由国家发改委举行的那次听证会不是简单的针对春运票价上浮进行的听证,当时这个听证会就是要建立对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客票价机制……所以不存在每一年春运要专门进行一次价格听证会的方法。
铁道部门的如此做法和解释显然值得商榷。因为,铁道部门通过举行一个听证会否定了举行更多听证会的必要性,如此做法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
听证作为行为民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明确规定的内容。《纲要》明确要求,政府部门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行政行为决策,应当实行听证。国务院《纲要》作为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国务院所属的各部门无疑具有约束力。依据《纲要》,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而非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法上的义务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义务人(即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决定免除自己的义务,即使相对人同意免除也不得免除。原因在于行政法上的义务通常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束变更和解除。行政法定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基本原则的违反,在法理上视为违法。
其次,听证作为公民参政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公民参与国家民主管理的基本政治权利的落实。行政机关单方面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剥夺公民的听证权利,这是对公民的政治权利的不尊敬。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听证会其实正是公民对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这一宪法权利的具体落实之一。数十年来,由于没有具体的制度落实,公民的这一重要参政、议政权利很多时候都被虚置了。随着依法治国的入宪和基本人权保障的入宪,公民的这一重要参政议政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趋势,是切合时代潮流和人民政治意愿之举。而铁道部门仅仅以一次一劳永逸的听证会,就否定了重大决策产生前进行听证的必要性,这是有悖于法理的。
再次,从程序法理上而言,听证是公民参与国家行政决策的重要程序权利。行政程序不仅约束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等,也约束行政部门。为了防止行政部门(也包括司法部门)通过解释的方法,限制、剥夺公民的程序权利,法理上有关程序的事项属于国家立法保留的事项,即何等事项需要进行听证、听证程序如何进行,都是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的权力。即使全国人大目前没有出台行政程序法,但法理上行政机关也不得自行制定行政程序法。铁道部不能将“听证会”变成“立法会”,以听证的形式,为社会立法,为将来立法,为行政听证程序立法,更不能通过“听证会”来取消“听证会”。如果铁道部门此举被认定为合理、合法,将来更多的政府部门都可能进行仿效,行政听证程序势将有名存实亡之危险。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