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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与职工的收入差距是人们十分关心的话题,企业效益又与这差距的波动有很大关系。效益好,差距拉大些职工还可以接受,效益差则矛盾显得突出,企业若是亏损,该怎么办呢?某省国资委日前作出规定:“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4倍、3倍”(按大、中、小企业划分)看起来是一种限制,细琢磨又觉得不是滋味。
企业发生亏损,可能有这样那样的理由,但经营管理问题是最不容忽视的。经营上有市场因素,管理中则显领导水平,无论哪样,总归领导者负有责任。在这样的背景下,领导仍拿数倍于职工的工资,合理吗?
亏损便无利润,扭亏就要压缩成本,弄不好就要压低人员工资。如果职工因此减少了收入,尽管领导也同比例下降,但仍能数倍于职工,能服众吗?
以国资委的名义作出规定是权威的,企业领导可以名正言顺地按照规定的高限(只要不超出)发薪酬,而不必顾及企业是否亏损,应该如何扭亏。这样的限薪令,岂不成了“定心丸”?
企业亏损,领导者应该担起责任,摆正位置,与职工同舟共济,扭转困局。我们无意提倡绝对平均主义,但不赞成在亏损的背景下依然保持甚至拉大差距。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