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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月16日电(记者石洪涛)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今天发表谈话指出,中方注意到,印尼有媒体称我向印尼提供的救灾食品“是过期的,不能食用”,并用特写镜头播出包装袋上的日期是“2004.12.10”。
崇泉表示,中国政府一贯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在此紧急时刻,中国政府和人民绝不会向受灾地区人民提供过期食品。崇泉说,中国的《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均规定,食品包装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这是中国食品包装标识的通行做法和法律规定。中国援助的食品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是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和质量要求的。
崇泉指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中国食品包装标识做法与其他国家的差异,利用当地大部分灾民不识汉字的情况,诬称中国向印尼提供“过期”救灾食品,蓄意制造事端,误导印尼人民,其用心是十分险恶的。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