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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1:请问胡司长,我是一个外资企业,我们公司是在华的投资生产经营型企业,外资可以进入商业领域,我公司想在华成立一个可以做进口、分销的进出口贸易公司,根据八号文我们也看了,那么修改程序是否盖章即可,设立这类商业企业的条件是什么,比如最低注册资本,现在的规定批发的有50万注册资本即可?现在有没有类似我们这样的申请?
胡景岩:向外商投资企业开放外贸投资经营权也是我们承诺的内容。去年政府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的办法,应该说这一点是明确的。对于企业,无论是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资的也好、独资的也好,以及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想获得外贸经营权,来从事进出口贸易,都可以按照我们规定的商业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即8号令进行申报。在地方加盖的章还要按8号令的程序在原有企业修改增加经营为。至于设立这种企业的条件中国政府开放步伐是很快的,符合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公司法规定做零售的是30万人民币,做批发的是50万人民币。过去大家有一个对比,原来设立这个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几千万,大家感觉差别太大。我们说这点是非常明确的,就是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对贸易企业我们不再有贸易平衡的要求,企业在国内销售需要兑换成外汇,都是经常项目的话,我们说到银行凭你的有效证明即可兑换。
提问2:请问胡司长,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没有相应实施细则?因为当时我们到地方政府咨询的时候他们有些东西不太明细,可能有一个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请胡司长核实一下。
胡景岩:应该说8号令公布后,总的原则是非常清楚的。
( 责任编辑:马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