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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将建立“行贿记录档案”,日前获准通过的《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规定,凡上过行贿“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将被排除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标活动之外。并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人在投标之日前3年内不得有贿赂行为记录的条件。
近年来,宁波市一些基层检察院率先开展了贿赂行为记录和档案查询工作,在建筑工程等招标活动中尝试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的投标活动进行限制和打击。
2002年7月,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率先在全国建立行贿人资料库制度,其主要内容就是记录贿赂人的行贿行为并建档立案,在建筑工程等招标活动中,尝试由招标单位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的投标活动进行适当限制。2004年9月29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条例》明确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在该项工作上有失责行为,将受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证明,这项措施可以对行贿人产生巨大的威慑力,从源头上预防这类腐败行为。“行贿记录档案”将逐渐拓宽到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等领域,并在宁波市乃至浙江全省推行。
( 责任编辑:马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