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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鼎益股票型基金招募说明书(上)

BUSINESS.SOHU.COM 2005年1月18日10:17 来源:[ 证券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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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简称: 景顺鼎益 基金代码: 162605)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1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5】7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本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鼎益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同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同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年6月11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

  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元 指人民币元;

  本基金 指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上市交易的场所;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

  注册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合同生效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

  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

  管理人购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

  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本基金赎

  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股票分红、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止交易;

  指定媒体和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

  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城市广场中信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徐 英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城市广场中信大厦16层

  电 话:(0755)82370671

  客户服务电话:(0755) 82370688

  传 真:(0755)25987356

  联系人:刘焕喜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2003年6月9日获得开业批文,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各家出资比例分别为33%、33%、17%、17%。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五个部门,分别是:投资部;销售营销部;法律、监察稽核部;运营部;财务、行政和人力资源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股票及债券选择和组合管理并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销售营销部从事基金产品设计、市场开发及销售、项目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运营保障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会计工作并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财务、行政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人事劳资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等。

  公司现有员工42人,其中23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徐英女士,董事长,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毕业,经济学学士。曾任北京燕山石化总厂研究院车间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讲师,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Babson学院,获学士学位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1996至1997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1997至2001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

  杨俊远先生, 董事,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会计专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曾在深圳机场集团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副科长、科长、副经理,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主任兼股份制改组办公室主任,审计法律部经理等职。后任香港深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深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均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

  梁华栋先生,董事、总经理,1975年毕业于台湾辅仁大学经济系(BA),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田纳西大学企业管理硕士(MBA)学位。1990年到1998年担任景泰资产管理亚洲公司(LGT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首席代表及亚洲区董事,曾参与亚洲区有关基金及股票投资市场管理等决策事宜。1998年景顺集团(INVESCO)并购原景泰集团(LGT Asset Mangement),即担任景顺集团亚洲区董事兼台湾区总经理。

  童赠银先生,独立董事,高级会计师,现任民生银行监事会监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司副司长、司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副部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副部级)。1995年9月调任中国民生银行第一任行长。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香港大学文学士(1972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S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1982年毕业于安徽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获文学学士,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国际法专业法学硕士。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徐平先生,监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曾任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助理会计师,财务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华能石家庄分公司(华能上安电厂)总会计师,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Mr. Dean Chisholm ,监事,毕业于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英格兰暨威尔斯特许会计师机构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England and Wales) 所颁发的英国特许会计师执照。现为景顺集团亚太区运营部总监。曾任职于景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地区运营部,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wC)英国及香港核数师。现在出任Hong Kong Securities Industry Group主席及Omgeo Hong Kong Advisory Board的联席主席。

  吴建军先生,监事,1989年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获学士学位,1992年毕业于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运营保障部总监。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

  3、督察长

  刘焕喜先生, 1989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哲学系,获学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华中农大经贸学院投资与金融系,获博士学位。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长城证券行政部副总经理等职。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拟聘任基金经理如下:

  王新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6年基金业从业经验。1998进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02年10月至2004年5月担任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基金经理。2004年6月加入本公司。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组成。

  投资总监:岑伟昌先生,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拥有18年亚太地区投资管理经验,担任现职以前是亚洲策略投资管理公司(ASIM)合伙人兼投资总监,曾协助英国巴克莱银行集团在香港成立其亚洲投资支部—巴克莱德胜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董事及高级基金经理,东南亚投资团队主管,管理资产超过20 亿美元。任内荣获由惠悦及南华早报主办的1993年度“最佳基金经理奖”。曾任吉懋(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专责投资日本以外之亚洲股票市场。任富达国际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负责亚洲区的行业及公司研究。曾任安达信(香港)公司管理资讯顾问部顾问。2004年11月加入我公司,任投资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遵守基金合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9)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及其他权力;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i)承销证券;

  (ii)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iii)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iv)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v)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vi)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vii)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viii)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ix)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批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由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经理或主管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审定公司内控管理组织实施方案,检查评估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其他未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投资方向以及投资原则和策略;审定基金财产的配置方案,对投资部提出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决定;制订基金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执行委员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做出决定;批准基金经理的年度计划,考核基金经理的工作绩效;定期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检讨报告,并形成决议;遇到重大事件及时调整投资决策方案。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组织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总经理:唐棣华

  托管部门联系人:忻如国

  电 话:(010)66594856

  传 真:(010)66594853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现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肖钢先生1981年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工作,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等职。1996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并先后兼任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98年10月开始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2003年3月,就任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2004年8月,就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肖钢先生先后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肖钢先生曾是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八届委员会候补委员。

  李礼辉先生,1952年5月出生于中国福建。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副董事长、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7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8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94年7月前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1986年至1988年在香港从事银行工作。1977年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毕业,1999年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在金融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经常在重要刊物和国际研讨会上发表论文。

  李早航先生,现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1955年4月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毕业于南京气象学院气象系。1980年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先后担任经理、行长,1990年调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信息科技部、国际部总经理,1993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行长,主管过信贷、资金、零售、清算、信息科技等多方面工作,2000年起调任中国银行总行常务董事、副行长,并先后兼任加拿大中国银行董事长、中银集团保险公司董事长,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

  唐棣华女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银行总行信托咨询公司总经理、分党组书记、董事长;1997年赴巴西圣保罗市负责筹建中国银行圣保罗代表处,并就任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年6月至今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情况

  截止到2004年9月底,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4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易方达平稳增长、嘉实成长收益、银华优势企业、天同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华夏回报基金、景顺长城景系列基金(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基金、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基金、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泰信天天收益、海富通收益增长、嘉实服务增值、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基金、湘财荷银精选基金、华夏大盘精选基金、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等21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客户服务处、研究发展处、托管业务处、资产托管处、稽察监督处、综合管理处等6个职能处。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处。总行基金托管部现有员工64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0人,约占员工总数的31.25%,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14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业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中国银行建立了统一的、全方位的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从风险的识别、度量、监测到风险控制,实现对国内外机构包括基金托管在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性风险等的及时、有效监控和全面管理。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是在中国银行系统的内部控制中主要体现于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其目标具体体现为:

  (1)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确保基金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风险和不确定性管理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实现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总行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稽核部是主管中国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业务在内的各项业务进行内控管理并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内部控制管理和检查评价职能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职能;业务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内部控制制度渗透到中国银行各个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以保证各种银行风险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坚持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地评估,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状况不断完善。同时,中国银行不断整合和规范信息系统,以便为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在基金托管部门内部,坚持遵循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特点,在基金托管部内设置了独立的合规监督人员、信息事务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事务岗位和稽察监督机构。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托管业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守则》等等各项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财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基金财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财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违反基金合同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城市广场中信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徐 英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电 话:(0755)82370671

  传 真:(0755)25987239

  联系人:邵媛媛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ank-of-china.com

  (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新中街6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010-6518675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400888811、0755-26951111

  联系人:王玉亭

  网址:www.newone.com.cn

  (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D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84533151-822

  联系人:陈少震

  网址:www.txsec.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755)82084015

  传真:(0755)82084010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11层

  负责人:田予

  电 话:(010)85237766

  传 真:(010)65185057

  经办律师:宝银、徐志浩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法定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86-10-65246688

  传真:86-10-85188298

  联系人:罗国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

  六、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1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5】7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内认购,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一章《基金的场外认购》的相关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对象、募集场所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2、募集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3、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二)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预设募集规模上限。

  (三)认购的时间

  在发售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发售公告)。

  (四)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人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人场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五)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场内认购最低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为1000份的整数倍。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财产验资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七)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精确到个位数)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例:某投资人认购10万份基金份额,对应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为1.0%,交易所挂牌价格为1元,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投资人应交纳的认购金额及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0×(1+1.0%)=101,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01=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 份

  即:投资人认购10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元,认购费用为100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0份。

  七、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外认购,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上一章《基金的场内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募集方式

  场外认购,分为代销与直销两种方式。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三)募集对象

  合格的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四)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五)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六)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计算公式及认购费用

  1、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元

  2、认购价格:面值+认购费用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4、计算公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1,000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 101,000/(1+1.0%)×1.0% = 1000 元

  净认购金额 = 101,000/(1+1.0%) = 100,000 元

  认购份额 = (100,000+50)/1.00 = 100,050 份

  (七)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募集期内,本基金场外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场外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九)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十)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财产验资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十一) 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两章《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换》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3、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4、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 个工作日低于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 个工作日低于2 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上一章《基金份额的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申购、赎回场所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的直销中心。

  2、经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4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责任编辑:姜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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