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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郭茹发自上海
中国的企业债市场债券存量占GDP不到2%,比例远小于美国(超过100%)、韩国(30%),乃至中国香港(10%)。对企业债发行和交易的限制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这些限制,一些机构投资者只能通过私下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企业债的交易。这属于监管空白的场外交易“灰市”,其交易量已超过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据有关媒体报道,在2002~2003年间,企业债场外转让规模曾经超过交易所的企业债交易规模。
一投资公司专门从事债券投资的人士告诉记者,去年在加息的冲击下,债券市场处于下跌行情中,企业债由于本身交易受到限制,流动性一直不足,场外协议转让也较清淡。但即便如此,估计目前通过协议转让的债券规模也会超过交易所的交易规模。该人士曾经多次操作过企业债券的场外协议转让业务。
以现有法规来看,完全合法的企业债交易只针对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和经央行批准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企业债。
央行在2000年4月30日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对“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去年12月7日,央行公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虽然文中并没有明确提及企业债,但被认为是为企业债在银行间市场上市流通奠定了基础。
中国国债信息网上一份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4年12月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共托管企业债63只,但是记者注意到,这63只被托管的企业债均列在“上市债券”栏下,其中28只在交易所上市,6只在银行间上市,另外的29只企业债则列于“其他”上市债券栏中。显然,对于这29只“其他”上市债券,如何上市交易和在哪里上市交易并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规定。
“既然(上述企业债)不能上市流通,就只有通过场外的协议转让了。”上述投资公司人士说。他解释,协议转让就是买卖双方通过私下协商来确定价格、数量、交割方式等交易要素,双方达成协议后把协议传真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为双方实现“过券”,再由双方自行完成款项划拨。参与企业债场外协议转让的主要是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其他一些非金融机构。
他说,这种协议转让一直以来也被称为“非交易过户”,也就是不被认作“交易”行为,因此,是被允许的。“但‘转让’和‘交易’的区别其实很难界定,转让本质上也是一种交易。”他说。
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刘凡则认为,企业债的协议转让并不存在是否违规的问题。他认为,流通是债券的“天性”和内在的属性,不许进场交易并不意味着不允许私下转让。“就像不允许一个人到酒店吃饭,那其在家里吃饭总行吧。”他比喻道。
“其实就相当于股票的‘一级半’市场。”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的一位人士持同样观点:“这不属于违规行为。”
刘凡说,由于企业债在前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国家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对企业债的发行进行了严格规定,但对企业债的转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其实场外协议转让的方式与银行间的场内交易方式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上述投资公司人士说。他表示,银行间的“场内交易”只不过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来进行的,交易结果显示在网上,更加公开、透明。而协议转让则不通过这一网上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信息不会为他人所知道,券款的划拨也不通过这一系统来实现。
一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人士指出,场外协议转让方式存在的问题是交易双方将自担风险。“过券”由于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来进行,一般不会出现问题,风险主要在于最终款项清算时有可能出现违约现象。
从发达国家债券市场来看,场外债券市场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在美国,除小部分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外,企业债券90%以上是在场外以报价驱动交易方式进行的。
而在以报价驱动的场外交易市场中,做市商的作用举足轻重。中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就相当于美国的债券场外交易市场,但还没有建立起以做市商为标志的场外报价驱动交易市场,尽管银行间市场在2001年8月就引入了做市商制度,但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活跃市场的作用。
由于做市商制度的不完善,银行间市场离国外以报价驱动的场外交易市场还有不小的距离。这也是两只企业债在银行间市场几乎没有交易的原因之一。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