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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外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虽然能够有效地稳定证券市场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定的道德风险,而这可能违背设立者的初衷。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是有可能诱发部分券商从事更多的高风险活动。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实质上是将以前由暂时性的政府买单变成了一个进行市场运作的基金理赔,避免了行政的直接干预,是规范化的表现和比较成熟的做法。但是也给券商们提供了一个长期的、稳定的“预期”,即“我出了问题有基金买单,而不会担心其他问题”,就这样,道德风险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确实,一旦给了券商一个有了长期买单者的预期,他们为了解决自身的流动性问题,违规行为不可避免。
另一方面,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既然已经有补偿基金存在,那么中小投资者便不会担心“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情况,进而放弃了对券商进行仔细的挑选。市场一旦放弃了这种监管权,券商违规行为的窟窿便越捅越大。
所以,要使投资者保护基金能够真正有效的保护二级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还需要采取多方面配套措施。笔者认为落实保护基金的保护功能,首先在于防范券商的道德风险,而有效防范券商的道德风险必须真正的解决他们的流动性问题,否则难保不会出现动用保证金这样的违规问题。其次,必须认真处理问题券商并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这样才能达到惩戒的目的。最后,要建立有效的券商风险管理和预警体系,及时预防和化解各类风险以将损失减到最少。只有通过这些配套措施,投资者保护基金才不致于流于形式,投资者对市场才有信心,券商才有出路,股市才有希望。
( 责任编辑:姜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