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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关,不论单位大小,各种总结会、述职会都会如期而至;一年的政绩不管从工作评定还是到街谈巷议都会逐渐公之于众。1月16日,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系统反腐因此有了制度基础和规章依据。而此时出台防治腐败文件更加显得意味深长。
从政为官,当然要出业绩,是所谓政绩。但如果这个政绩是出于给上级领导下来视察观赏的“形象工程”,表面光鲜而实际有可能还是“豆腐渣工程”,甚至背后是以腐败的代价堆起来的“业绩”,那么这个“政绩”不仅要大打折扣,甚而还要有个说法。
“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那么,政绩,首先应该是“正确、正道的业绩”,否则,是以破坏生态环境换来的,是以走私偷税取得的,是以贪污行贿形成的,只看最后的表面结果,不问产生的过程,只看一时的表现,不管后续的效益,“正绩”何有?
在2004年11月22日召开的全国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央纪委首次提出领导干部“五不准”的要求,并在今年工作部署中再次重申。该规定被认为是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为政之德”的底线。
“德,国家之基也”。《论语》上孔子曰:“为政以德,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再次提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而我们也早已形成共识,不仅要“依法治国”,更要“以德治国”。因此,政绩若不是以德为基,再多的无德之“政绩”不仅不是“绩”,有可能还是“责”,甚至是“债”。“政绩不论出处”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德”与“绩”本来是统一的。有政德的政绩才是真正的政绩,而政绩的底线必须是政德。“德”是“绩”的道义评价和价值目标,“绩”是“德”的社会实践和客观体现。“德”既是“绩”出发点,又是“绩”的必然归属。
“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福”可以说是“政德”与“政绩”的完美结合,既不能要“有德无绩”的“庸官”,也不能要“有绩无德”的“昏官”,更不能要“无绩无德”的“贪官”,而应该要“利为民所谋、绩为民所创、福为民所造”的“德才兼备”、“有德有绩”的“民爱、民敬、民拥”的“清官能官好官”。
为此,我们必须形成一个快出多出“好官”的正激励“官制”。而推崇“德政”、“德绩”不失为一个重要举措。同时,也必须从反激励机制建设入手,防止“庸官、昏官、贪官”的滋生,形成完善的监督防范机制、惩治腐败机制、公正待遇机制、廉洁自律机制的系统,从而创造一个“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不必腐败、不愿腐败”的制度环境。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