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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海投资者徐某诉上海赢邦投资咨询公司“非上市公司股票委托合同纠纷案”在上海一区级法院开庭,这标志着非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者运用诉讼手段维权开始启动,该案也有望成为全国首例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纠纷案。
据原告在诉状中称,2004年2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委托受让代理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上海赢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受让檀某持有的非上市公司北京恒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升股份)1万股,出价为人民币39800元,代理费为人民币398元。但事后原告从恒升股份檀某处了解到自己花了3.98元买到手的股票,原价只有1.36元,徐某一气之下,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在昨日的法庭审理中,法庭确定了原被告双方的三个争议焦点:一是被告是否具有从事证券及金融业务投资咨询的资格;二是原被告间的委托受让代理协议的合同效力问题;三是委托受让代理协议所约定的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主审法官表示,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将在走访有关部门和调查有关机构后再行开庭。
( 责任编辑:吴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