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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一个必须厘清的基本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起点是什么?构建社会的“底线伦理”,当是对这一问题符合实际的回答。
从字面上理解,“底线伦理”只是一种最低阶的道德要求,它不是高尚的精英道德,而只是要求社会最底层群体也能获得最低限度的生存保障、起码的医疗救助、基本的教育机会等些微的道德关怀。
然而,有时候,这种最低限度的“底线伦理”意识是缺失的。去年以来发生的一系列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性事件,如很多城市设立了“乞丐禁讨区”、资方拖欠民工工资、向拾荒者收费、失地农民因补偿标准过低重新返贫等等,除社会机制方面的原因外,从表象上来看,是有关方面忽视了“底线伦理”。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提出的一个道德哲学命题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享有免于饥饿的权利”。这是一个基础性的命题,类似的命题还有洛克提出的“生存权”是现代社会公民所应当拥有的第一位的权利。如果按照森的命题,那么在某位个体处于饥饿状态又得不到有效救助时,那他就有权利随意拿走他人的物品以果腹,但如此下去,社会是会解体的。为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那么,只要社会上尚有一部分公民还没解决温饱问题,整个社会就应努力为他们服务。进一步的推理是,为了使得公民免于饥饿,则必须保障公民具备一定的谋生手段和谋生能力,为此必须保障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等等。就此而言,落实公民的基本温饱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最低度的制度要求。
也就是说,“底线伦理”是社会价值序列的下限,在社会层面上也只是体现为生存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底线权利”,这些权利若得不到落实,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更进一步的是,“底线伦理”与“底线权利”成为社会共识,也是构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支撑力量。在一个有效的市场法律之下,客观要求行为主体须具备相应的道德关怀,如果个体与个体之间没有稳定的行为预期、没有起码的相互信任,市场秩序是无法扩展的,比如企业主拖赖、压低员工的工资,就会出现“民工荒”,这对企业主和民工都是一种伤害。相反,抱有对基本道德的敬畏之心,则会促进经济的繁荣,在现代西方社会的兴起、东亚新兴工业国及日本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新教伦理”和“传统道德”发挥了重要的正面影响,是道德对市场法治起促进作用的明证。
乞丐、拾荒者、民工,本是社会上最困难的群体,他们之所以从事这一职业,无非是为了求得最低限度的生存,这种利益诉求,本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应该在制度层面加以保护的。然而,事实却是,在某些局部利益的指引下,有些地方政府划定了禁乞区、向拾荒者收费、要求三轮车夫统一着装等等,常识告诉我们,一个人若不是生活窘迫到一定的程度,是不大会沿街乞讨的,何至于还要对如此卑微的生存方式加以限制呢?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并不缺少达成“底线伦理”共识的道义资源,如儒家所倡导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被认为是“道德金律”。但是,在一个物质欲望高涨到足以消解一切伦理价值的商业社会里,欲借助道德这道最弱的堤防遏制“经济人”没有止境的逐利活动,显然是不切实际的。经济社会学者弗里格斯坦(Fligstein)曾对“制度”有过一个定义,“制度是人们行为的规范与人们共享的意义”。导致现实中的“底线伦理”缺位,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制度的缺位,呼唤“底线伦理”的回归,是强调“底线伦理”中的价值取向必须成为社会的基本共识和个体日常的行为规范。
以道德苛责行为,自然是非常危险的。在现实的社会困境下,呼吁“底线伦理”的回归固然刻不容缓,但是更要警惕“唯道德主义”的泛滥,呼吁“底线伦理”,并不等于主张道德应成为唯一的价值准则。在法律还不能够为困难群体的基本权利提供充分保障的时候,诉求于每一个普通个体和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的具体当事人,在日常生活或制订公共政策的过程中,能够恪守为人的伦理底线,设身处地地为困难人群想一想,给予他们一点起码的关爱和同情,便成为一种必要。
(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