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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家住广州市三元里的霍先生在附近某大型货仓商场购物时,按照商场保安指挥把摩托车停到了指定的停放点。约30分钟后,当霍先生回停车点取车时已不见踪影。霍先生要求商场赔偿,但保安负责人表示,停车点没有收费,不为车辆丢失负责。
据了解,消费者的车辆在免费停车场丢失的事件屡有发生,但停车场管理单位往往拒绝赔偿,理由是“免费”不需要负责任。基于这种认识,如今各种各样的“免费”越来越多,诸如免费试用、免费停车、免费存包等等。因为免费,有的商家就不太讲究服务质量,有时甚至给顾客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而一旦有人要求赔偿,一些商家便认为提供的服务本来就未取分文,再赔偿实在是不合理、不划算。
其实,这种认识似是而非。事实上,除了公益活动外,商家提供的免费服务未必无偿,虽然当时未收取费用,但其同样具有营利性质。服务商就某一项目的免费行为,是其整体经营行为的有机部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营利不完全等同于即时获利,也有期待利益。比如,企业在推出新产品前向社会公众免费赠送小额产品,这实际上就是在做广告,是为长远营利打基础的;超市提供免费停车场、免费存包等,也是出于营造必要的购物环境和进行自我防范的需要,目的是吸引和方便更多的顾客来购物以从中营利。商家设立免费停车场是一种促销手段,因此应该视为其商业活动的一部分,只要消费者能够出示在停车时间的消费凭证,不管有否收取保管费,商家都应该为车辆的丢失负责。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