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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立案约7000起,总标的约5亿元
股民诉东方电子诉讼时效已过
投资者如果再起诉法院将不再受理
“我有2000股东方电子,怕麻烦,而且官司还不知能不能胜诉,起诉还要缴诉讼费,还要牵扯不少精力,所以我就放弃了。”这是家住广西路24号的陈国荣老先生昨天告诉记者的一番话。而2005年1月27日,是受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影响蒙受损失的股民通过提起诉讼获得赔偿的最后一天。即过了该日,如果没有中断事由,股民再起诉要求赔偿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东方电子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起算日期为2003年1月28日,即原东方电子董事长隋元柏等三高管人员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结束日为2005年1月27日。
记者从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了解到,两年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总共接受股民诉东方电子的案件大约7000起,总标的大约为5亿元。确切数字还在统计中。尽管有不少股民选择了起诉,可是也有不少像陈国荣这样的投资者放弃了通过法律程序挽回损失的机会。
山东铭丰律师事务顾文江律师告诉记者,由于东方电子案在诉讼时效内法院没有宣判,因此,这样就可以锁定东方电子公司的赔偿标的。他分析认为东方电子案件宣布审判结果的日子应该不会太远了。(由青岛投资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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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8日,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东方电子案是中国证券市场第一例因刑事而转为民事诉讼的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1.9规定”生效后审理的第一件案子。2004年8月24日,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此案的审理引起了全国的广泛关注。
摘自〈青岛财经日报〉2005年1月28日A10版
( 责任编辑:吴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