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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北京市人大代表李铁军建议,取消电话月租费,只按使用量收费。电信运营商表示“基本不可能实现”,理由大致有三:每条电话线都占用通话资源,月租费用于用户线路的日常维护;“月租费+通话费”的收费模式是国际通行的;收费方式的决定权在信息产业部,运营商无权擅自改变。信息产业部新闻发言人称,信息产业部已经认真研究了这一提议,并有了一个意见,不久后将向社会公布。
“每条电话线都占用通话资源”,也就是说,电话用户租用的是电信部门的通话资源。从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角度来看,好像也有点道理:毕竟通话资源被你占用了,出租方不能再用。
但是,如果以使用权发生转移作为收取租金的理由的话,出租方至少有两个问题绕不过去。其一,一个正常的出租行为中,如果使用权转移不成功,也就是说物品留在了产权人手中,比如地主的土地,这物品还是可以留作自己用的,大不了地主多雇几个人就是了。但是,通话资源可不是这样,通话资源必须得转移出去才能产生效益,而留在运营商手里的话只具有概念上的意义。因此,如果真要将这一行为界定为出租行为的话,也是一种特殊的出租行为,特殊性就在于出租方对租赁方的依赖性。其二,作为一种租赁行为,收取租金天经地义,而收了租金却还要收取话费,这道理又从何讲起?
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电信运营商显然在收取租金这个“名”上就遇到了问题。但是,我们不无奇怪地看到,无论消费者如何质疑,运营商总是理直气壮,或者就干脆不予理睬,出现了名不正言也顺的怪事。其原因,还在于电信运营商与消费者相比所处的强势地位。从依存关系上讲,运营商必须将资源转让出去才能够体现出存在的意义,也才能赢利。但现在的问题是,通话资源对消费者来说是必需品,而选择的时候又要面对处于垄断地位的运营商,别无分店,只能任人宰割了。
要改变消费者处境,必须打破垄断,可以有将运营商晾在一边的能力。这样的改革,任重道远。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