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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郭茹发自上海
上周五,央行公布了2005年第3号公告《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下称《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规范。
《规则》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规则》规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资金管理内控制度;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资商业银行要想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除了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文件,政策性银行则须提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年度发债计划。
另外,《规则》还规定,城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法人机构设在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则可向人行总行申请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
一市场人士表示,以前对商业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并没有成文的规定,《审核规则》的出台则是首个专门针对银行类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审批程序的规定,是央行对银行间市场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建设的又一举措。
此前,央行已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出台了专门的条例,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作出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上述人士还表示,这一规则将对中外资银行的审批放在一个文件里,且两者的审批程序并没有很大差异,这意味着央行对中外资银行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将进行统一管理,外资银行的“超国民待遇”正在逐渐消失。
(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