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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市民的年终奖可以“少缴税”了。
记者昨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在近日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调整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俗称“年终奖”)的计税方式,市民取得的年终奖全额将先除以12再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此前为年终奖全额直接按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是执行累进税率,此举将大大降低市民年终奖税负,年终奖将可以更多地“落袋”。
年终奖税负将大大降低
据了解,按此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对境内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最低免税额,全额作为所得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而国税总局的《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两者的区别在于,新办法将采取将市民的年终奖金,先除以12个月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税率大大降低,市民的税负将大大减轻。
例如,张先生年终奖为12000元,按目前有关规定,其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为2025元(12000×20%-175)。但若按新办法,张先生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175元(12000×10%-25),两者相差850元。也就是说,张先生可少交850元的个人所得税。
广东商学院财税学院石卫祥教授表示,该《通知》的出台,市民年终奖的税负肯定将大幅降低,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有关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立法精神。
“市民取得年终奖是全年的劳动成果,若按目前全额确定税率,以一个月计算征收的做法有失公平,因为年终奖是市民全年劳动成果的体现,以除以12个月后再确定税率,作为一个月计征,更显公平。”
他同时透露,由于立法方面的原因,个人所得税在近两年不会有大的变动,但会作小范围的调整。
半年奖、季度奖要“多缴税”
不过,根据《通知》的规定,今后市民取得的半年奖、季度奖时,则要比现在“多缴税”了。
《通知》明确,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此前的规定是,除年终加薪外,数月奖金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以全额确定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两者的差别在于,现时半年奖及季度奖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不作费用扣除全额计税;而今年起,市民取得半年奖、季度奖,不但不能享受上述优惠,而且还要并入当月工资计税,其税基扩大了,税负自然就增加。
例如张先生7月的工资是4000元,半年奖是6000元,按现时做法,其交缴的个人所得税是1180元[(4000-800)×15%-125]+[6000×20%-375],但若按新规定,张先生就应交1625元[(6000+4000)×20%-375],两者相差445元。
奖金一次发放可节税
另外,《通知》同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每年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此办法实行。
“从节税角度考虑,今后企业发放奖金以年终一次性为好,没有必要就不宜采取分季或半年的方式发放。”石卫祥认为。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张先生每月4000元、年终奖12000元一次发放为例,张先生今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435元,但如果其单位将上述年终奖12000元分开发放,如每季2000元,年终再发4000元,则张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615元,二者相差1180元。
石卫祥认为,今后企业如果将年终奖分为半年或季度发放,等于多缴了两次以上的税,因为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从今年起,半年奖和季度奖要并入当月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若采取上述做法,就会使税基扩大,税负增加,市民所交的个人所得税款就自然增加。
(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