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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将有31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规章18部,地方级法规13部。在国家级法规中,财政违法处罚范围进一步扩大,外商从事特许经营不再受特殊限制,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须备查处理,五类商品质量重点监测……一系列特色鲜明的法律法规,将给百姓的经济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财政违法最高处罚10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有权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与处罚;监察机关有权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违法行为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财政违法行为不再以基本工资为标准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处罚金额最高分别达10万元、5万元。
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重新规定了处罚范围,将原有的国有单位扩至包括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在内的财政违法行为。条例删除了3种已过时的违法行为,具体规定了17类,基本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有利于解决审计出来的诸多问题,落实和追究审计责任。
取消外商从事特许经营的特殊限制
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作了大幅修改,分别对特许经营当事人、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划出了多道具有实际意义的门槛。
新《办法》内容包括:进行特许加盟的双方必须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并明确了特许人应披露的基本信息材料的种类和内容。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许者开展特许经营的,必须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自然人”不具有投资加盟的资格,如果个人想加盟,必须成立公司或机构。取消外商在华从事特许经营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在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除在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外,均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不遵守新办法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甚至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的程序。针对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重大金融案件频繁发生,内部控制仍存在严重缺陷的突出问题,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系统、动态、主动的内部控制体系。《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对因历史遗留或客观原因造成的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数据规定实行备查处理。《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 责任编辑:马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