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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狠刹“节日腐败”风,许多地方逢年过节,都会照例出台一些“四不准”、“五不要”之类的禁令,措施严厉,态度坚决,可结果呢?用老百姓的话说,叫做“外甥打灯笼--照舅(旧)”。送礼者依然送之,收礼者依然纳之,甚至还有愈演愈烈之势。商场里那些“天价礼品”一直旺销就是最好的佐证。
为什么纪检监察部门再三强调:谁胆敢动用公款送礼,谁胆敢接受别人的礼品礼金,我们可就要虎下脸来亮“牌”了,可就是镇不住送礼收礼者呢?我看无他,原因只有一个:没动真格。当这样的“底细”被送礼者收礼者知道得一清二楚时,谁还怕你掏“牌”?大不了被“警告”一次罢了,谁怕谁?!
那为什么不使“真刀真枪”,不掏“红牌”呢?我想,这与不少监督者头脑中的“五千元”标准有很大关系。这些人虽然也认为节日不管是送礼还是收礼都是不对的,但只要不超过5000元大关,就是小节,不算大过,“杀鸡哪里用得着牛刀”,吓唬吓唬,教育教育也就算了!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监督者的这种“宽容大度”,才使得节日送礼“蔚然成风”,一发而不可收拾!
其实,《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明文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内容是: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且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很显然,收受礼品礼金就是不超过五千元,也有可能要受到刑罚;即使情节较轻,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同样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所以说,对“节日腐败”严重者掏“红牌”,将其罚出“官场”,甚至送进大牢,有据有法。
惩治“节日腐败”,如果总是就轻律避重典,只亮“黄牌”,把“红牌”藏在兜里不出示,怕是难以取得实效的。只有用好用足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该出手时就出手,“节日腐败”才可能会“寿终正寝”。
来源: [浙江在线]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