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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媒体统计,仅最近一段时间就有数十家公司、百余名大小公司高管,受到证监会的"关照",数字之大、频率之高确实让人吃惊。暴露的问题无非是以下几类:违规担保、信息披露、大股东占款。"谴责"和"道歉"仿佛成了孪生兄弟,一时间充斥各大证券类媒体。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对上市公司高管监管的薄弱,建立一套长效的监督机制已刻不容缓。
沪深股市的一大特色是"一股独大",原来单指国有控股股东,现在又引申至自然人控股股东。一直以来有观点认为"一股独大"是上市公司治理失控、高管敢于"犯事"的主要原因,但已有学者论证"一股独大"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优劣并无必然关联。"股权多元化"有时反而会降低单一股东关注上市公司的程度,并未改变"强势管理层,弱势小股东"局面。
笔者认为,与其用股权制衡高管,不如用制度约束高管。股权多元化着眼于各持有人利益驱动,是"以人制人",有时往往造成公司的剧烈动荡,宏智科技"双头董事会"就是明证。而建立一套长效的监督预防机制,约束高管的行为是我国证券界、法律界应该做的。用法律来约束,摒弃了人性的弱点。
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三大利益主体:股东、管理层、员工。而我国实际情况却是大股东、管理层的地位与小股东、员工地位极不平等,前者侵害后者利益屡见不鲜。有的大股东竟然继续"霸占"投入上市公司的、已经不属于自己单独拥有的资产,或者通过管理层进行利益输送和进行占款,可其他监督方又起不到约束作用。无论是否为大股东的"玩偶",上市公司高管对上述现象终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现阶段,要求高管以自我约束方式克服"道德风险"是不现实的。以法律条文形式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的行为进行制约和规范,建立高管问责制和高管离职审计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对因主观恶意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诸如违规担保等行为,公司领导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应该都有明确的定性和相应制裁手段。明确设置"高管自动追究责任机制",提高其违法成本。从法律上规范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来源和兼职问题,目前高管大都存在从控股公司领薪、且在控股股东兼职现象,出现"胳膊肘往外拐"也就不足为奇了。另外,高官的决策失误和违法违规行为,往往造成对其他利益人的损害,如公司员工和贷款银行。提升这些利益方在高层决策方面的地位,也是遏制高管违法行为的必要措施。
( 责任编辑:蒋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