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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春节,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人山人海,人们大多为的是早日回家,与亲人团聚,共度佳节。不过,在这股人流中有一些人,虽然也行色匆匆,却不是为了回家团聚,而是携带巨款,远走他乡,有些甚至出境出国,他们就是所谓的携款潜逃分子。
携款潜逃,最近已经成了新闻媒体的热门话题。近日热炒的新闻就是“河南贫困县县委书记失踪,疑携巨额扶贫款潜逃”,其涉嫌资金七八千万,而该县一年的财政收入也就比这多一两千万。上“百度”新闻网搜索“携款潜逃”,也可以找到5730条相关新闻,从标题就可以看出问题的严重性,比如“航空证券保定营业部总经理携款潜逃,款项超过3亿”、“东北高速存款行责任人高山携6亿元外逃加拿大”。某个贫困县四年里发生9起11人携款潜逃案。携款潜逃的涉案者包括一般的会计人员、银行行长,还有身居要职的政府官员。
这些人为什么会携款潜逃?为什么官不分大小、人不分男女,只要有机会都会干一票?
这里面有个人原因。也就是说,这些人肯定对金钱有超常的欲望,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一旦私欲膨胀,便不计后果。不过,根据一些调查,携款外逃者,往往在本单位是先进工作者,或者是部门负责人,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没有人相信他们会做这样的事情。
携款潜逃者存在着巨大的发生空间,说明携款潜逃者有机会个别接触巨额款项,并且有便利的作案条件,其管理、监督和制约的制度不是比较欠缺,就是存在着致命的薄弱环节。携款潜逃者存在着巨大的生存空间,说明检察机关对其追逃难度较大,尤其是逃到境外之后,一般都能够逍遥法外,尽情享用其犯罪赃款。
原因很明显,对策也很显然:针对性地进行巨款预防,行业预防,对于能够接触巨款的人进行有效地控制和制约,对有较多机会携款潜逃的行业针对性地完善其管理、监督和制约的薄弱环节。检察机关则要加大对其追逃力度,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尤其是与相关国家进行广泛的司法合作,使其在境外也缺乏生存空间。
这些方面可以说早就在努力。实际上,1992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布了《关于对携款潜逃的贪污、贿赂等案犯及时立案、报告的通知》,地方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也早在1993年11月10日就作出了《关于打击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决定》。这些法律性文件要求各单位一旦发现携款潜逃案要立即举报,检察机关要立即立案,并快速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或者没收携款潜逃者的财产,所属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渎职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且对因案犯在逃而不能结案的案件另行统计。
这些针对性的法律文件,即使有缺陷也依然是很有专业水平的。而且对于政府官员来说,在党内有完备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在政府内部有强大的上级行政监督,以及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等专业性行政监督,在政治上有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在社会上有新闻舆论的监督,还有日益完善的司法机关的监督。那么,为什么这些监督都会失效?或者说看起来很全面,很专业,为什么携款潜逃依然有那么大的发生空间和生存空间呢?
这有很多原因,如监督制度形式化,实际上缺乏必要的资源和手段,沦为走过场等。而最为根本的原因,就是制度上监督权、监督激励与监督信息不对称。也就是说,有权监督者有权力和积极性监督,但往往缺乏有效监督的信息,而拥有有效监督信息者往往缺乏有效的激励,相对于被监督者来说,也往往缺乏有效的权力,由此往往导致监督失效。
要解决这一不对称,有两个方向可以努力。一是让有权监督者拥有有效的信息。这是非常困难的,目前的手段主要是强化举报的作用,此外并没有好的办法,而实践证明,过分依赖举报并不是强化监督的有效办法。二是要让有有效监督信息者拥有有效的动机和权力。比如把监督权下放给具有有效监督信息的人,并在制度上使其有积极性去监督。把权力和激励配置给拥有充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就可以让监督制度充分运作起来,即使监督制度有技术上的缺陷,也能够很快得到弥补。如果这样,携款潜逃的发生空间和生存空间将大大压缩,即使有个别案例,也可以通过针对性的运作得以解决。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