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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洪其华发自上海
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有效保障能源持续稳定供应,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昨天(2月6日)一位接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小组的人士向记者透露,该草案第六章明确规定,国家财政将设立专项资金以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该草案已于去年1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首次分组审议。记者从这份草案的第二十九条上看到,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将用于:农村地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偏远地区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究、开发和示范工程;推进可再生能源设备的国产化。
同时草案在信贷措施和税收措施方面也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国家政策性银行应当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国家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气和液体燃料等产品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亚博能源分析师苏立对记者表示,“可再生能源发展前景虽然看好,但是前期的投入非常巨大,而且由于在技术上的不稳定等原因,收益还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该草案起草小组提供的资料显示,到2020年,即使我国实现以能源消费翻一番保证经济翻两番的目标,能源消费总量仍要增加15亿吨标准煤。如果未能有效调整能源结构,煤炭消费量将增加约10多亿吨标准煤,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压力是十分沉重的。因此,控制煤炭消费过快增长,提高大中型水电、核电、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是环境保护的必然选择。
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院顾树华教授也表示,目前情况是政策随项目而定,缺乏稳定性和连贯性,没有系统的激励政策和制约性政策将影响其发展。很多项目是没有正常的融投资机制,也没有正常的融资渠道,这些都不利于可再生能源的长期有序发展。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使可再生能源获得较大规模商业化的发展,就需要国家建立有利于实现发展目标的法律制度和相应的价格、投资、税收、财政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增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市场信心,而草案规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无疑是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最迫切的需要。”该起草小组人士表示。
(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