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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12日电 (记者 姚润丰) 水利部近日印发的《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水权转让费最低限额不得低于对占用的等量水源和相关工程设施进行等效替代的费用,水权转让费必须由受让方承担。
所谓水权转让费,是指所转让水权的价格和相关补偿。水权转让费 的确定应考虑相关工程的建设、更新改造和运行维护,提高供水保障率的成本补偿,生态环境和第三方利益的补偿,转让年限,供水工程水价以及相关费用等多种因素。
关于水权转让的年限,意见指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要根据水资源管理和配置的要求,综合考虑与水权转让相关的水工程使用年限和需水项目的使用年限,兼顾供求双方利益,对水权转让的年限提出要求,并依据取水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复核。
专家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的水权分配主要表现为“指令用水,行政划拨”,在流域管理中,各地区用水通常由上级行政分配,水事纠纷也主要由行政手段协调。我国首例水权交易今年初发生在浙江省的东阳、义乌两市,“买水”方义乌市一次性出资2亿元购买“卖水”方东阳一水库每年4999.9万立方米水的使用权,转让用水权后水库原所有权不变,水库运行、工程维护仍由东阳负责,义乌按当年实际供水量按每立方米0.1元标准支付综合管理费。
( 责任编辑:姜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