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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一股清水从浙江东阳市的横锦水库出发,经过刚刚完工的渠道奔向毗邻的另外一个县级市———义乌。至此,备受关注的我国首例水权交易宣告正式“交货”。(新华社1月7日电)
照理说,一方水资源缺乏,另一方水资源充足,双方通过自愿交换,能够使双方福利得到改善,这是市场经济最简单的道理。不过,长期以来,由于水资源所具有的流动性和公共性,使得水资源拥有者没有权利出售水权,而水资源缺乏者也不愿意购买水权。
结果,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位于上游的省份和地域常常浪费宝贵的水资源,而处于下游的省份和地域常常不能够得到稀缺的水资源。这也是浙江省东阳市和义乌市的情形,前者人均拥有资源是后者的两倍。这样,形成了水资源“悖论”,一方面水资源缺乏和不足,另一方面水资源充足和浪费。
自然,面对这种情况,最简单和最直接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寻求共同的上级来解决问题,即通过行政性手段来协调资源配置。很显然,行政性解决办法,无非两种结果,一是让水资源拥有者无偿供应水资源缺乏者;二是让水资源缺乏者支付部分补偿给予水资源拥有者。不过,无论哪一种结果,都达不到资源最优配置。就第一种结果而言,水资源拥有者虽然在决策层面不能够对抗上级,但在执行层面可以对抗上级,使得上级决策失败;水资源缺乏者虽然赢得了“命令”,但并不一定真正能够获得水资源。就第二种结果而言,水资源缺乏者会有动力进一步“寻租”,使得尽可能无偿地使用水资源;水资源拥有者所获得补偿有限,就可能浪费水资源。
在这样的背景下,浙江省东阳市和义乌市之间的水权交易协议,正是突破现有水资源的治理模式的有益尝试,具有重要的治道变革意义。
水权交易的实现,标志着水资源治理模式的范式变迁。浙江省东阳市和义乌市引入水权概念,为水资源市场交易创造了前提和基础。这样,通过水权交易,水资源的配置实现了从行政性配置向市场性配置的转变。此前,水资源的配置,需要寻找共同的上级协调,协调结果并非双方都能够接受,而利益“受损”一方没有动力按照协调结果行事,最终使得协调破产。现在,水资源的配置,主要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双方的意愿都得到了基本满足,否则不可能达到协议,实现“共赢”。此外,无论是水资源拥有者,还是水资源缺乏者,都会因为水权形成某种“责任”,不仅可以带来资源高效使用,而且还有利于节约水资源。
其实,政府之间签订协议,不仅可以实现水权交易,而且可以实现其他方面的交易,例如一个城市可以向另一个城市购买消防服务和教育服务等。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而且有利于地方政府之间协调与合作,社会将会更加和谐。
□李文钊(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