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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500克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发文提出的意见。
从2001年至2002年,全国各地相继出现非法生产、销售含“瘦肉精”肉类食品的案件。200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此类刑事案件专门出台司法解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即俗称“瘦肉精”等兴奋剂类精神药品。
浙江省公检法于近日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意见》。
根据这个意见,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禁用药品的以下情形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盐酸克伦特罗等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500克以上或者其稀释剂2500克以上;其他禁用药品的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数量或数额接近上述规定标准,在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禁用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造成人员中毒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任编辑:田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