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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不许变卖当事人房产?中国银行业协会向高法提交报告———
一则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司法解释有可能抬高房贷门槛,甚至让个人房贷业务面临无法经营的窘境?虽然这种情景在北京还没有出现,但是中国银行业协会已经未雨绸缪,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呼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的报告。
记者昨天得到的最新消息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主任俞灵雨已透露,针对银行业对住房按揭市场的担心,最高人民法院已启动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将尽快推出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的规定,使生存权与债权更好地平衡。但是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尚无明确的时间表。
■银行担心恶意逃债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中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夏立平昨天对记者表示,自该司法解释去年出台后,在各家金融机构中产生强烈反响。“目前个人房贷业务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用房屋做抵押。如果银行对生活必需房屋无法行使抵押权,房贷业务谁还敢做?”
据了解,京城各银行目前仍在观望该司法解释所带来的影响,尚未采取措施。但是据《宁波晚报》报道,受该司法解释影响,宁波银行放贷已经开始“嫌贫爱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要求办理抵押贷款的房子,其面积起码80平方米以上;有的银行则把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到30%。
■高法认为该司法解释有“变通规定”
有人担心,会不会有人边住豪宅边欠银行的钱?俞灵雨说,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查封规定》第七条有关禁止查封财产的“变通规定”加以解决。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执行。”这意味着,如果被执行人住着豪宅,哪怕只有一套,依然超过了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法院可以通知被执行人限期搬出,由其自行租、借解决居住问题;或由银行等申请执行人为其提供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对该豪宅强制执行。
■实施细则呼之欲出
尽管如此,各家银行仍难以放心。“我们也在观察1、2月份的统计数据,如果不良率提高,我们也会提高首付比例到30%,或者要求贷款人提供存款、第二套房屋等其他抵押质押品。”京城一家银行房贷部人士如是说。
据了解,在银行业提交的报告中,则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的《查封规定》出台实施细则。比如说“必需住房和生活用品”的标准是多少,债权人应当提供的“最低生活标准”又是什么?政府能不能给贷款人提供过渡时期的廉租房等。
由于最高法院最终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目前仍是未知数,在这一过渡期里,银行的房贷政策也有可能生变。
( 责任编辑:谢剑 )